noodles
2021-06-18T17:54:12+00:00
首先楼主声明,本楼仅就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条文进行纸面上的,程序性的探讨,欢迎大家挑错,但楼主不对任何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案件发表意见和看法,如果你认为自己的亲身经历与楼主所说有相悖,以你亲身经历为准,楼主所言不构成任何现实法律建议,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当地律师和司法局。
不说废话,水区大伙估计都不知道我国死刑的流程是怎么来的,今晚睡不着简单给大家免费普法一下,让大伙对流程和相关参与部门有个数。
我国的死刑案件实行死刑复核程序,顾名思义,就是凡是涉及到死刑的案件--即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在做出判决后都要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核。这里我简单就程序问题进行纸面上的简单讲解。
好了,说了一堆,死刑的一套流程差不多就结束了,但我还是要再加两点大家可能会关心的问题。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最后再重复一遍,楼主欢迎大家就纸面程序问题进行挑错和讨论,不讨论任何司法实务问题,如有具体问题请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和司法局。
不说废话,水区大伙估计都不知道我国死刑的流程是怎么来的,今晚睡不着简单给大家免费普法一下,让大伙对流程和相关参与部门有个数。
我国的死刑案件实行死刑复核程序,顾名思义,就是凡是涉及到死刑的案件--即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在做出判决后都要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核。这里我简单就程序问题进行纸面上的简单讲解。
做出一审判决 ...
首先,中院做出死刑的判决后,若案犯被告不上诉且检察院不抗诉,那么上报省级高院审核再后再上报最高院--不过这种情况几乎没有,谁被判了死刑会不上诉啊?因此中院在做出判决后案犯嫌疑人上诉,那么案件就会发到省级高院进行二审。
二审审理 ...
OK,根据我国刑诉法234条,被告人判处死刑上诉的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那么二审开庭,同时,地区同级检察院是应当派员出庭的。具体程序没啥特殊的不细说了,说一下审理期限,原则上是2个月,但死刑案件可以多延迟2个月,再延长就要报最高法院批准了,因此一般不会超过4个月的审理期。
二审判决 ...
高院二审在4个月内审理完毕后,会有三个结果:维持原判、直接改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先说改判,一般都是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如果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案件没有问题维持原判的话,就可以上报最高法院核准了。
最高院核准 ...
最高院的核准结果简单归纳来说有三种,即1核准死刑、2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必要时可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量刑过重)。遇上发回重审的话,一审二审法院都可以发,但多发于二审法院,且以量刑过重为由的,二审法院还可以不用开庭。
执行 ...
好了,核准也核准了,该执行了,死立执的执行命令要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命令,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在7天内执行,执行方式无外乎吃米或者打针,但别的形式也不是不可以,但要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死缓的话,就好多了,死缓严格来说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两年下来,也是三种结果:1.没有故意犯罪,报请服刑地高院改判无期;2.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层报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3.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执行的期限重新计算,并报最高院备案,若最高院认为确需改判的,走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死缓的话,就好多了,死缓严格来说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两年下来,也是三种结果:1.没有故意犯罪,报请服刑地高院改判无期;2.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层报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3.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执行的期限重新计算,并报最高院备案,若最高院认为确需改判的,走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限制减刑 ...
这里多说一点,像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这种恶性犯罪,法院在做出死缓判决的同时,也可以做出死缓的限制减刑决定。简单来说就是一般死缓两年在改为无期后经过数次减刑,其实际服刑时间也不得低于十五年;而对于限制减刑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好了,说了一堆,死刑的一套流程差不多就结束了,但我还是要再加两点大家可能会关心的问题。
认罪认罚 ...
第一个就是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嫌疑人认罪认罚的,那么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候就应当提出量刑建议,一般是确定刑建议,但特殊案件也可以提出幅度刑建议。而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涉外刑事诉讼的额外程序 ...
第二个就是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这里我也简单来说。首先要明确一点,在我国境内,对于不涉及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然后就是,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法院应当将相关审判事项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对外籍被告人执行死刑的,死刑裁决下达后执行前,应当通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高级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安排。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最后再重复一遍,楼主欢迎大家就纸面程序问题进行挑错和讨论,不讨论任何司法实务问题,如有具体问题请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和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