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老婆出轨,浙江男子竟将2枚炸弹安在他人车底并引爆

RXDRIDZM-avatar

RXDRIDZM

2020-11-06T03:21:12+00:00

绍兴人王某因怀疑妻子唐某某和另一男子李某的关系,私下给妻子和李某的车辆安装GPS实施监控,并于2019年5月划船进入李某居住的小区,将两枚自制爆炸装置安装在李某汽车底部,设置后爆炸时间后逃离。王某在后来供述称,其设置的时间避开了车上有孩子的情况。后装置在李某行驶途中爆炸,造成车辆损毁。近日,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判决王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妻子唐某某因跑步与被害人李某结识。后被告人王某对二人关系产生怀疑,遂要求唐某某删除有关被害人李某的所有联系方式,并私下给唐某某和被害人李某的车辆安装GPS以实施监控。
因被告人王某与唐某某关系持续冷淡,王某遂对被害人李某怀恨在心,意图对其实施报复。
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学习,自制了两枚爆炸装置。同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将两枚自制爆炸装置放在背包内,利用河边停靠的小船划船进入绍兴市越城区被害人李某居住小区,并利用胶带将两枚爆炸装置固定在被害人李某汽车底部,在设置好爆炸时间后逃离现场。
当日7时40分许,被害人李某驾驶上述被安装爆炸装置的车辆上班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某处时发生爆炸,爆炸装置碎片飞溅道路四处,并造成车辆多处损坏。经鉴定,上述损坏合计人民币12058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变更指控:被告人王某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庭前与公诉机关达成认罪认罚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判决书显示的王某供述称,他通过在网络上搜索找到了相关的视频,制作了爆炸装置后,于2019年5月27日晚撬开河边一艘船的锁,乘船到达李某居住的小区边上,进入地下室后,将爆炸装置安装到车底下。之后,王某又划船离开了小区。
王某称,他知道李某平时开车出门的时间,并避开了李某送孩子的时间,确保车上只有李某一个人。
李某回忆称,当天他驾车等红灯时,车子忽然发生了爆炸。维修店的人开始没有看出问题,后来经过相关工作人员分析,并在事故现场发现了电路板、电池等器件,才确认是被安装了爆炸装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根据上述从轻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原文链接[url]https://mp.weixin.qq.com/s/mjr7TVY4obDXy7qQZi01tg[/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