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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4T07:43:46+00:00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近日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变通上位法和相关规定,明确现职党政干部可以按规定在国有企业兼职,以期把忠诚可靠、有治企能力和经验的公职人员充实到企业董(监)事队伍中,畅通机关和企业双向发现、培养人才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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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企兼职的党政干部不能获取额外利益
据悉,2004年市国资委研究探索直管企业董事会运作机制和外部董事选派模式后,陆续委派了包括委领导在内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到直管企业担任兼职董事、监事。委派的干部普遍熟悉市属国有企业情况及其运作,有效加强了国资委与企业的双向沟通,较好地推动企业形成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013年中组部相关文件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此后我市党政干部不再在国有企业兼职,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的来源渠道受到较大限制,而兼职外部董事、监事由于时间精力投入有限、不熟悉企业情况等原因,导致履职成效不明显。
去年印发的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支持深圳开展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根据改革需要,《条例(草案)》规定,国资机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以股东代表身份兼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但不得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也不得利用其公职身份为所兼职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因特定工作需要兼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的,同样适用该规定。这一规定亦是对我市此前在国资管理运营中成功实践经验的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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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优秀企业家可突破年龄国籍等条件
《条例(草案》坚持市场化选人用人,大胆探索建立与企业市场地位和业绩贡献相匹配、与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增量业绩决定增量激励的薪酬分配和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建立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制度。要求国有企业负责人任职时应当同时签订任期目标契约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决定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和薪酬激励。
二是建立市场化、差异化薪酬分配和长效激励约束制度。明确激励约束可以采取增量利润分享、股权激励、战略目标达成奖励、项目跟投和风险抵押等方式实施。对人才资本、技术要素等贡献占比较高的企业,推动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
三是建立优秀企业家任职条件特别规定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容错机制。明确对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的优秀企业家,根据规定的程序可以突破年龄、国籍、资历、级别、任期等任职资格条件。国有企业负责人推动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存在失误的,可以按照程序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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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企兼职的党政干部不能获取额外利益
据悉,2004年市国资委研究探索直管企业董事会运作机制和外部董事选派模式后,陆续委派了包括委领导在内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到直管企业担任兼职董事、监事。委派的干部普遍熟悉市属国有企业情况及其运作,有效加强了国资委与企业的双向沟通,较好地推动企业形成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013年中组部相关文件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此后我市党政干部不再在国有企业兼职,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的来源渠道受到较大限制,而兼职外部董事、监事由于时间精力投入有限、不熟悉企业情况等原因,导致履职成效不明显。
去年印发的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支持深圳开展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根据改革需要,《条例(草案)》规定,国资机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以股东代表身份兼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但不得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也不得利用其公职身份为所兼职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因特定工作需要兼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的,同样适用该规定。这一规定亦是对我市此前在国资管理运营中成功实践经验的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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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优秀企业家可突破年龄国籍等条件
《条例(草案》坚持市场化选人用人,大胆探索建立与企业市场地位和业绩贡献相匹配、与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增量业绩决定增量激励的薪酬分配和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建立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制度。要求国有企业负责人任职时应当同时签订任期目标契约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决定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和薪酬激励。
二是建立市场化、差异化薪酬分配和长效激励约束制度。明确激励约束可以采取增量利润分享、股权激励、战略目标达成奖励、项目跟投和风险抵押等方式实施。对人才资本、技术要素等贡献占比较高的企业,推动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
三是建立优秀企业家任职条件特别规定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容错机制。明确对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的优秀企业家,根据规定的程序可以突破年龄、国籍、资历、级别、任期等任职资格条件。国有企业负责人推动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存在失误的,可以按照程序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