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kiud
2022-07-08T07:22:50+00:00
最近谭谈交通热议纷纷,大家都是从朴素的道德层面和一些道听途说争论,谁也说服不了谁。
置顶编辑下,有异议者欢迎来杠,请从法律角度杠,依据哪条法律,你的理解和解释说一下,人身攻击请版务处理。
由于谭乔和游木的案子还没开庭,双方部分证据还未公布,只能从现有证据入手,结合著作权法分析双方优劣。
首先,大家争论的焦点是《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到底在谁那?
[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207/12/-7Q2q-7c9nK1xT3cSn0-aw.jpg.medium.jpg[/img]
根据第九条,作者是毫无疑问的著作权人。
那么谁是作者呢,是电视台,还是谭乔?
首先看电视台做了什么:摄影师跟随谭警官拍摄,后期剪辑,在成都三台播放。
在看谭乔做了什么:每次做节目前构思情节,相当于编剧和导演;节目中充当主演,与各路野生配角演一出没有脚本的临场发挥。是节目的灵魂人物。
[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207/12/-7Q2q-dbbiZbT3cSn0-br.jpg.medium.jpg[/img]
不给结论,大家自己思考。这里假设电视台是作者,那需要满足第十一条(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由法人承担责任)而根据现有证据,谭谈交通无疑是由谭乔主持,代表谭乔和二仙桥大爷等野生群演意志,由交警队承担普法责任。
[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207/12/-7Q2q-4btmZdT3cSn0-93.jpg.medium.jpg[/img]
电视台可能会抗辩:就算你谭乔是作者,这也算职务作品。那么根据第十八条,职务作品著作权依然由作者享有。法人有优先使用权,这里的法人是交警队,电视台需要得到交警队的授权。
那么我们不执着于谁是作者了,假如谭乔只是一个表演者应该套用哪一条?
[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207/12/-7Q2q-dxhrK15T3cSn0-3o.jpg.medium.jpg[/img]
电视台作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应当同表演者签合同,发报酬。那么电视台是否给谭乔、二仙桥大爷、所有出镜的成都人民发报酬呢?
也没关系,这不是游木在告么,跟电视台什么关系?问题是电视台转让给游木版权,需要签订转让合同
[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207/12/-7Q2q-3nnmK21T1kShd-sg.jpg.medium.jpg[/img]
那么根据法律,转让合同需要包括:付款标准,转让价格,违约责任。显然游木晒出的不符合法律要求,不是个正经合同
非常感谢冬阴功作为专业人士指出根据十七条著作权属于制作人
[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207/13/-7Q2q-ecxsK25T3cSn0-65.jpg.medium.jpg[/img]
那么细读原文,主体是电影、电视剧,那么谭谈交通是否属于电影电视剧呢,请专业人士给个说法。
还有人说谭谈交通不是视听作品,而是口述作品。视听作品电影电视剧都是有剧本的,大家都是演员,在镜头前按照既定剧本表演,完了吃便当领报酬。而谭谈交通是完全的即兴表演不可能有剧本。否则成都人民都是群演?成都人民都该配合你的演出我视而不见?
下面这位知识产权律师总是专业人士了吧[s:a2:doge]
6.99 Chb:/ 复制打开抖音,看看[知识产权律师马佰刚的作品]版权不是镰刀# 知识创作人 # 2022抖来普法 # 商... [url]https://v.douyin.com/2LQtrm6/[/url]
最后总结:不管谭谈交通属于哪一类作品,它首先是作品,作品需要满足独创性,也就是作者完全原创,无抄袭行为。换个说法就是,一部作品里面,谁提供了独创性,谁就是作者。如果演员按照编剧写好的剧本演,导演现场指导,演员不能称为作者。如果是脱口秀演员自编自导自演,那他就是作者,电视台只是录制者。这样界定也能保护原创,起到法律应有的目的。
置顶编辑下,有异议者欢迎来杠,请从法律角度杠,依据哪条法律,你的理解和解释说一下,人身攻击请版务处理。
由于谭乔和游木的案子还没开庭,双方部分证据还未公布,只能从现有证据入手,结合著作权法分析双方优劣。
首先,大家争论的焦点是《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到底在谁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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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九条,作者是毫无疑问的著作权人。
那么谁是作者呢,是电视台,还是谭乔?
首先看电视台做了什么:摄影师跟随谭警官拍摄,后期剪辑,在成都三台播放。
在看谭乔做了什么:每次做节目前构思情节,相当于编剧和导演;节目中充当主演,与各路野生配角演一出没有脚本的临场发挥。是节目的灵魂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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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结论,大家自己思考。这里假设电视台是作者,那需要满足第十一条(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由法人承担责任)而根据现有证据,谭谈交通无疑是由谭乔主持,代表谭乔和二仙桥大爷等野生群演意志,由交警队承担普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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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可能会抗辩:就算你谭乔是作者,这也算职务作品。那么根据第十八条,职务作品著作权依然由作者享有。法人有优先使用权,这里的法人是交警队,电视台需要得到交警队的授权。
那么我们不执着于谁是作者了,假如谭乔只是一个表演者应该套用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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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作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应当同表演者签合同,发报酬。那么电视台是否给谭乔、二仙桥大爷、所有出镜的成都人民发报酬呢?
也没关系,这不是游木在告么,跟电视台什么关系?问题是电视台转让给游木版权,需要签订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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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根据法律,转让合同需要包括:付款标准,转让价格,违约责任。显然游木晒出的不符合法律要求,不是个正经合同
非常感谢冬阴功作为专业人士指出根据十七条著作权属于制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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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细读原文,主体是电影、电视剧,那么谭谈交通是否属于电影电视剧呢,请专业人士给个说法。
还有人说谭谈交通不是视听作品,而是口述作品。视听作品电影电视剧都是有剧本的,大家都是演员,在镜头前按照既定剧本表演,完了吃便当领报酬。而谭谈交通是完全的即兴表演不可能有剧本。否则成都人民都是群演?成都人民都该配合你的演出我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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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总结:不管谭谈交通属于哪一类作品,它首先是作品,作品需要满足独创性,也就是作者完全原创,无抄袭行为。换个说法就是,一部作品里面,谁提供了独创性,谁就是作者。如果演员按照编剧写好的剧本演,导演现场指导,演员不能称为作者。如果是脱口秀演员自编自导自演,那他就是作者,电视台只是录制者。这样界定也能保护原创,起到法律应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