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b!
2022-06-09T05:27:38+00:00
为啥没有给龙哥定罪呢?是因为当事人死亡无法审判吗?但是我记得我们这儿死亡并不代表着政治权利丢失吧?
如果龙哥有家人,他不追究刑事责任岂不是对他的家人有些不公平?他这种人的亲族理应无法完成政审啊?
[quote][tid=32369038]Topic[/tid] Post by [uid=62545227]XD123fiora[/uid] (2022-06-18 13:28):
为啥没有给龙哥定罪呢?是因为当事人死亡无法审判吗?但是我记得我们这儿死亡并不代表着政治权利丢失吧?
如果龙哥有家人,他不追究刑事责任岂不是对他的家人有些不公平?他这种人的亲族理应无法完成政审啊?[/quote]怎么都看不见回复的帖子了?
[quote][pid=619019498,32369038,1]Reply[/pid] Post by [uid=40533677]我这一捶下去可是要死人的[/uid] (2022-06-18 13:32):
麻烦你去查一下判决书再来发帖。[/quote]撤案了啊,只有公安局通报 没有判决书了
[quote][pid=619023711,32369038,1]Reply[/pid] Post by [uid=37896579]3mooncake3[/uid] (2022-06-18 13:55):
好家伙
4楼直接到9楼[/quote]9楼直接到11楼了
[quote][pid=619019584,32369038,1]Reply[/pid] Post by [uid=1157797]ttian0533[/uid] (2022-06-18 13:32):
死了都不放过。还是你最厉害。[/quote][s:ac:汗]孙小果:我曾经死过。
[quote][pid=619023640,32369038,1]Reply[/pid] Post by [uid=412064]ry1808[/uid] (2022-06-18 13:55):
我国不追究死人的刑事责任[/quote]是吗?我是说假如,一个人犯了滔天大罪在审判前自刎了,这岂不是保全家人?这算不算bug?
[quote][pid=619027360,32369038,1]Reply[/pid] Post by [uid=62545227]XD123fiora[/uid] (2022-06-18 14:16):
是吗?我是说假如,一个人犯了滔天大罪在审判前自刎了,这岂不是保全家人?这算不算bug?[/quote]跳楼官员表示你说得对
[quote][pid=619027360,32369038,1]Reply[/pid] Post by [uid=62545227]XD123fiora[/uid] (2022-06-18 14:16):
是吗?我是说假如,一个人犯了滔天大罪在审判前自刎了,这岂不是保全家人?这算不算bug?[/quote]国内领导高管可没少跳。。。
[quote][pid=619027360,32369038,1]Reply[/pid] Post by [uid=62545227]XD123fiora[/uid] (2022-06-18 14:16):
是吗?我是说假如,一个人犯了滔天大罪在审判前自刎了,这岂不是保全家人?这算不算bug?[/quote]那不然呢 家人要是没参与现在可不能连坐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9] 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然你也可以认为第五项不太合理,不过这又是另一个话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