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gAntoine
2021-10-12T08:42:43+00:00
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8日期间,黄某某因嫖娼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实施行政拘留15天。
2019年5月24日下午11:22,黄某某通过手机短信向公司生产现场管理员请假“我出事了,被拘留半个月,我请假半个月回来”。
2019年5月30日,公司向其工会作出《申请报告》,黄某某于5月24日晚临时以短信的形式向公司生产现场管理员请假,声称其被拘留无法上班。管理员依据实际生产任务情况并请示后向黄某某短信回复无法准假。在公司未准假的情况下,黄某某至今未到岗,系旷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拟给予黄某某开除处分。现将上述情况告知工会并请工会研究处理。
2019年5月31日,公司工会在该报告上写明“同意开除”并加盖工会章。
2019年6月10日,黄某某到公司上班时,公司口头告知黄某某,因其无故旷工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已经被开除了,但一直未向黄某某送达书面开除决定。
黄某某对公司的开除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43519.6元。公司不服,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且解除的程序也不规范,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二审判决:黄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某仅仅发送一条短信以被拘留为由向公司申请请假十五天,并未告知公司拘留性质、拘留原因、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以及联系方式等以供核实,公司未予准许其请假申请并无不当。不予计算周六、周日,2019年5月24日起至该月30日,黄某某旷工5天;至6月10日黄某某出现在公司,其旷工天数达到11天,且始终未向公司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已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并于2019年6月1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告知黄某某,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9年6月10日解除。公司系依法解除与黄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无需向黄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2019年5月24日下午11:22,黄某某通过手机短信向公司生产现场管理员请假“我出事了,被拘留半个月,我请假半个月回来”。
2019年5月30日,公司向其工会作出《申请报告》,黄某某于5月24日晚临时以短信的形式向公司生产现场管理员请假,声称其被拘留无法上班。管理员依据实际生产任务情况并请示后向黄某某短信回复无法准假。在公司未准假的情况下,黄某某至今未到岗,系旷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拟给予黄某某开除处分。现将上述情况告知工会并请工会研究处理。
2019年5月31日,公司工会在该报告上写明“同意开除”并加盖工会章。
2019年6月10日,黄某某到公司上班时,公司口头告知黄某某,因其无故旷工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已经被开除了,但一直未向黄某某送达书面开除决定。
黄某某对公司的开除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43519.6元。公司不服,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且解除的程序也不规范,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二审判决:黄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某仅仅发送一条短信以被拘留为由向公司申请请假十五天,并未告知公司拘留性质、拘留原因、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以及联系方式等以供核实,公司未予准许其请假申请并无不当。不予计算周六、周日,2019年5月24日起至该月30日,黄某某旷工5天;至6月10日黄某某出现在公司,其旷工天数达到11天,且始终未向公司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已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并于2019年6月1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告知黄某某,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9年6月10日解除。公司系依法解除与黄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无需向黄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