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ngChop
2020-10-29T06:30:46+00:0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
裁定书
案号
(2019)陕0113民初1699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智格,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卓,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乾元新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西侧5-7#商铺。
负责人:白勇,该公司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蕊,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丽与被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比亚迪公司”)、被告西安市乾元新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以下称“乾元新景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8年10月7日在乾元新景4S店购买比亚迪唐
创享版新能源车一辆,2019年4月23日,原告使用
纯电ECO模式,驾驶涉案车辆自文兴巷东口驶入,并将车辆停至路边。因避让卡车将车辆向前挪动,后原告欲掉头时,车辆失控,刹车失灵且无法制动,车辆在疾驶过程中与对向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五人受伤。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对涉案车辆申请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涉案车辆于2019年4月23日及2019年4月24日,系统已录得多次混乱且自相矛盾的制动踏板状态数据,且车载终出现Error数据。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比亚迪唐
型号汽车质量问题所产生的医疗费14500元、急救费1661.5元,护理费4500元及自2019年4月至今的误工费24000元,共计44661.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在被告乾元新景公司购买比亚迪牌BYD6490STHEV,插电式混合动多用途乘用车。2019年4月23日,原告驾驶该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五人受伤。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2019年9月2日作出高新公(交)拘通字(2019)2033号《拘留通知书》,以原告涉嫌交通肇事罪为由,将原告刑事拘留,现羁押在西安市看守所。现原告以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在此之前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由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举证责任、证据标准、裁判原则上存在巨大差异,如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分开审理,判决结果会因当事人诉讼策略、证据收集能力而产生重大变化。只有采取先刑后民原则,由同一审判组织作出刑事及民事的认定,才能避免对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作出的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不一致,以维护司法裁决的权威性。本案中,原告以驾驶的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系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原因为由,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但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车辆是否存在原告所述的严重质量问题,系应在刑事案件中一并审查,在刑事案件未办结前,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综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丽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7元,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 娆
人民陪审员 王谋儿
人民陪审员 王惠云
裁判日期
二二年一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祁 鑫
[url]https://m.tianyancha.com/susong/6aea8934a2814777a1fd0dc103111dd9[/url]
文书类型
裁定书
案号
(2019)陕0113民初1699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智格,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卓,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乾元新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西侧5-7#商铺。
负责人:白勇,该公司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蕊,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丽与被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比亚迪公司”)、被告西安市乾元新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以下称“乾元新景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8年10月7日在乾元新景4S店购买比亚迪唐
创享版新能源车一辆,2019年4月23日,原告使用
纯电ECO模式,驾驶涉案车辆自文兴巷东口驶入,并将车辆停至路边。因避让卡车将车辆向前挪动,后原告欲掉头时,车辆失控,刹车失灵且无法制动,车辆在疾驶过程中与对向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五人受伤。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对涉案车辆申请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涉案车辆于2019年4月23日及2019年4月24日,系统已录得多次混乱且自相矛盾的制动踏板状态数据,且车载终出现Error数据。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比亚迪唐
型号汽车质量问题所产生的医疗费14500元、急救费1661.5元,护理费4500元及自2019年4月至今的误工费24000元,共计44661.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在被告乾元新景公司购买比亚迪牌BYD6490STHEV,插电式混合动多用途乘用车。2019年4月23日,原告驾驶该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五人受伤。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2019年9月2日作出高新公(交)拘通字(2019)2033号《拘留通知书》,以原告涉嫌交通肇事罪为由,将原告刑事拘留,现羁押在西安市看守所。现原告以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在此之前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由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举证责任、证据标准、裁判原则上存在巨大差异,如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分开审理,判决结果会因当事人诉讼策略、证据收集能力而产生重大变化。只有采取先刑后民原则,由同一审判组织作出刑事及民事的认定,才能避免对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作出的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不一致,以维护司法裁决的权威性。本案中,原告以驾驶的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系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原因为由,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但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车辆是否存在原告所述的严重质量问题,系应在刑事案件中一并审查,在刑事案件未办结前,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综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丽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7元,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 娆
人民陪审员 王谋儿
人民陪审员 王惠云
裁判日期
二二年一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祁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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