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ckdog77
2021-04-05T13:11: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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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2021年4月2日,记者从中国检察网发现一则起诉书,起诉书发布于3月31日,其内容显示,广东男子梁某甲前往妻子吴某某和妻子同居男友陈某某的住处后,与陈某某发生纠纷并殴打陈某某身上多处致其轻伤,于2020年9月21日经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记者注意到梁某甲此前无前科,该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于2020年11月6日审理完毕,于2020年12月3日被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甲与吴某某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梁某乙、梁某丙等三名儿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吴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同居生活。2019年10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的弟弟梁某丁在化州市府广场遇见吴某某,便打电话叫梁某乙过来一起跟踪吴某某回到化州市某市场附近的出租屋。趁吴某某进入出租屋准备关门时,梁某丁、梁某乙迅速窜入屋内。为防止报警,梁某乙随即抢走被害人陈某某正在玩的手机,并劝说吴某某回家,但吴某某不同意。后梁某乙通知被告人梁某甲和弟弟梁某丙陆续到达出租屋。被告人梁某甲要求吴某某将户口本给他,吴某某不同意,梁某甲便直接进入到房间内翻找,陈某某见状上前阻拦,梁某甲便用脚和拳头对陈某某的肋骨、腹部、头部等部位进行殴打。经化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潇湘晨报记者张岳 实习生潘欣 综合报道
本报讯 2021年4月2日,记者从中国检察网发现一则起诉书,起诉书发布于3月31日,其内容显示,广东男子梁某甲前往妻子吴某某和妻子同居男友陈某某的住处后,与陈某某发生纠纷并殴打陈某某身上多处致其轻伤,于2020年9月21日经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记者注意到梁某甲此前无前科,该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于2020年11月6日审理完毕,于2020年12月3日被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甲与吴某某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梁某乙、梁某丙等三名儿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吴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同居生活。2019年10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的弟弟梁某丁在化州市府广场遇见吴某某,便打电话叫梁某乙过来一起跟踪吴某某回到化州市某市场附近的出租屋。趁吴某某进入出租屋准备关门时,梁某丁、梁某乙迅速窜入屋内。为防止报警,梁某乙随即抢走被害人陈某某正在玩的手机,并劝说吴某某回家,但吴某某不同意。后梁某乙通知被告人梁某甲和弟弟梁某丙陆续到达出租屋。被告人梁某甲要求吴某某将户口本给他,吴某某不同意,梁某甲便直接进入到房间内翻找,陈某某见状上前阻拦,梁某甲便用脚和拳头对陈某某的肋骨、腹部、头部等部位进行殴打。经化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潇湘晨报记者张岳 实习生潘欣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