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聊氵]刚刚知道巫师财经和B站的诉讼已经出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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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tler

2021-04-18T00:52:48+00:00

去年12月的判决,老火星人了[img]http://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1209/14/-47218_5052bc4cc6331.png[/img]张习远就是巫师财经,帮懒得看的人画个重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依据上述规定,《合作协议》成立与否均不影响其仲裁条款的效力,双方均受仲裁条款约束。故对张习远的主张,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张习远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张习远负担(已交纳)。

全文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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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首部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4民特696号
申请人:张习远,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骥,北京淘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
法定代表人:徐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震远,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潇,上海市方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申请人张习远与被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电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事实依据
张习远称,请求确认张习远与幻电公司之间签订《bilibili深度合作协议》中关于仲裁条款未成立、无效。
事实与理由:张习远系原创视频作者,幻电公司希望与张习远签约,安排工作人员就《bilibili深度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签约事宜及内容进行磋商。张习远于2020年4月16日在家中将该《合作协议》与仲裁协议(条款)打印后签字寄回,即张习远就仲裁协议(条款)向幻电公司发送了要约。但是,直至5月中旬,幻电公司一直没有对张习远寄回的仲裁协议进行任何反馈,没有告知张习远是否收到仲裁协议,也没有任何履行仲裁协议义务的行为。故张习远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决定撤销要约,不再与幻电公司签订仲裁协议,并于2020年5月19日向幻电公司送达了撤销通知。至此,双方之间仲裁协议自始未成立、未生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仲裁条款是否成立,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是否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即是否达成了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判断双方是否就仲裁达成合意,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幻电公司做出承诺前,张习远的撤销通知已经到达幻电公司处,故双方之间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亦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之间没有就争议解决达成仲裁的合意,双方之间并无仲裁协议。综上,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未成立、无效,特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无效。
幻电公司称,第一,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仲裁协议有效。2020年4月12日,幻电公司工作人员将《合作协议》通过微信发送至张习远,并沟通修改意见。2020年4月14日,幻电公司工作人员将定稿版《合作协议》发送给张习远签署。2020年4月16日,张习远签署《合作协议》并将原稿寄送给幻电公司。在上述幻电公司先后2次发送的《合作协议》,以及张习远签署回寄的《合作协议》中,均明确了案涉仲裁协议的内容,在此过程中,张习远从未对仲裁协议提出过任何异议。第二,仲裁协议完全符合法定要件,且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合作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包含了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因此,所涉的仲裁条款为有效的仲裁协议。第三,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张习远应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双方达成关于仲裁合意即独立存在,嗣后合同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独立效力。案涉仲裁协议虽与《合作协议》中的其他合同条款一并出现在同一文件中,但独立于其他合同条款存在且发生效力。因此,《合作协议》最终成立与否,与本案的仲裁效力问题并无关联。第四,幻电公司发送《合作协议》的行为是要约,张习远签署《合作协议》的行为是承诺,仲裁条款业已成立。仲裁条款是否成立,主要指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即是否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判断双方是否就仲裁达成合意,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从双方磋商的过程看,双方一直共同认可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据此,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后的撤回承诺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张习远在本案《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声称决定撤销要约并于2020年5月19日向幻电公司送达撤销通知,但在实际发送的《关于不签署的相关说明》中原文是撤回签字效力。但无论用词如何,根据上述分析,就仲裁条款而言,张习远上述通知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撤回承诺而非撤销要约。鉴于张习远的撤回承诺通知晚于承诺通知到达幻电公司的时间,故对已成立的仲裁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案涉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受其约束。故请求法院驳回张习远的申请。
经本院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14日,幻电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张习远通过微信沟通《合作协议》的具体条款设置。张习远于2020年4月16日向幻电公司寄出其签字的《合作协议》版本,幻电公司于2020年4月19日收到该《合作协议》版本。
张习远向本院提交的《合作协议》载明,协议签订时间为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第2、3款约定,本协议在履行中所产生的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就争议内容协商不成,则争议各方均一致同意应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一裁终局,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每页右下方乙方签字处均有张习远签名,在协议尾部(合同附件前)甲方处加盖有幻电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乙方处有张习远签名。
另,张习远于2020年5月19日向幻电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关于不签署的说明》,其中载明"关于此前沟通的《合作协议》,我目前还未收到B站盖章签署的版本,我决定不签署,撤回签字效力"等内容。
幻电公司依据上述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广州仲裁委员提起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已于2020年9月16日受理该仲裁案,目前尚未开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条款系合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其效力与否决定了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对于当事人订立协议约定通过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的,应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维护民商事审判理念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关于张习远主张其向幻电公司作出《不签署的说明》,故双方的仲裁协议未成立、未生效。本院认为,张习远与幻电公司就《合作协议》的具体条款进行磋商,形成了《合作协议》的文字版本,张习远并在该协议中签名。《合作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该条款有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法定构成要件,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依据上述规定,《合作协议》成立与否均不影响其仲裁条款的效力,双方均受仲裁条款约束。故对张习远的主张,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张习远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张习远负担(已交纳)。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郭 奕
审 判 员 贾丽英
审 判 员 朱秋菱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程 宏
书 记 员 高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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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go

求个背景?没看懂up主的诉求是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