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作为执法人员,谈一谈猥亵刑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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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lof4

2020-08-26T04:15:05+00:00

本人在一厅级单位的执法岗位工作,日常内容主要是主动检查调查和处理一些举报来访,有时也会顺带给地市的单位答疑或者讨论案件。
先表态,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序良俗,该案的办案民警有失偏颇。
作为行政机关,本来执法的过程中就是有自由裁量权的。我认为这个自由裁量权的度就是公序良俗,或者可以理解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同一个行为,站在不同的角度看待,可以定义为不同性质的行为,有的是不违法、有的是轻微违法、有的是严重违法。
如何定义性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办案机关的自由裁量。
比方说对于这个雷某袭胸,如果往严重了定性,可以往强制猥亵去靠,而且视频里面显示他几分钟前还在商场外面袭胸了另一个女性,算得上是惯犯,性质恶劣。
然而派出所却选择了调解,只让猥亵者赔偿了300元。说好的行政拘留没有执行,等这两天闹大了才执行。
显然这是对自由裁量权的错误运用,默许和纵容了猥亵犯罪行为,严重的违背了公序良俗。对于这类案件,应该是在自由裁量权的违反内,从重处理才是。
对于小胡踢雷某,往大了说是故意伤害,往小了说这是扭送行为,在这两者之间就是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而不幸的是派出所选择了往故意伤害定性。

其实两相对比不难发现,在这个派出所眼里,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标准不是公序良俗,而是和稀泥和政绩。
对于处理中年人猥亵,面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调查难度大等困难,所以干脆和稀泥。
对于处理小胡踢人,面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以干脆做成故意伤害算政绩。
这样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社会公众的不尊重,更是对政府公信力的破坏。

作为执法人员,运用手中的权力要慎之又慎。我们手里的行政权力来自人大授权,进一步说是来自人民群众让渡出来的。
很多行为,可以适用若干个不同的法条。而适用不同法条,得出的结论是截然不同的。
我认为在选择适用法条时,一定要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用最朴素的公序良俗观念来判断,选择一个最恰当的法条。
而不是应该从撇清自己的责任和麻烦,创造政绩的角度来选择一个违背公序良俗的法条。等群众质疑的时候,再高举着法律条文,向群众嘲笑“法盲,我这是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