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之前,特斯拉把当年维修的钱退给了维修中心,说修车,钱给错了,出一个车辆没维修过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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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2T10:30:58+00:00

“在起诉之后一审之前,特斯拉把当年维修的钱退给了维修中心。”曾明回忆道,“特斯拉说没修车,钱给错了,然后维修公司写了一个证明,说这辆车没维修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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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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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思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  号  (2020)京03民终13895号    

发布日期  2021-01-27  浏览次数  158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3民终138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英,女,1957年11月5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德思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晓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女,路德思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张凤英与上诉人路德思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德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上诉人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4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凤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张凤英与路德思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并判令路德思公司按车价款三倍赔偿张凤英162150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路德思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车辆未经维修,而实际上涉案车辆是经过维修的。二、一审法院认为路德思公司告知车辆更换电机及车辆现有未经处理的损伤证明路德思公司无欺诈故意,实际上路德思公司的告知不能证明其无刻意隐瞒的意图。三、路德思公司完全知晓车辆的事故、损伤、出险、维修、理赔情况,路德思公司辩称其销售人员对车辆事故、出险、维修、理赔等情况不了解,不能证明路德思公司本身无主观刻意隐瞒的意图,且路德思公司的行为表明其存在刻意隐瞒的意图。四、一审法院错误的认为涉案车辆右后部位事故及修复情况不足以让张凤英陷入错误认识且基于该错误认识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因此欺诈不成立。购车初始,张凤英即告知路德思公司无事故是购车的前提条件,购车过程中,张凤英多次询问路德思公司车辆事故及维修出险情况,足以证明张凤英对相关情况的介意程度以及符合要求的车况是张凤英购买车辆的前提,而路德思公司刻意隐瞒,甚至告知虚假信息,最终使张凤英陷入错误认识,完成涉案车辆的购买,欺诈是实际成立的。五、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涉案车辆未经维修,通过清洗打蜡可恢复,并未实际进行维修,剐蹭属显著轻微,不足以导致张凤英陷入错误认识;而涉案车辆实际是经过维修的,且车辆剐蹭并非显著轻微。六、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民法理论认为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四个要件,本案中路德思公司的行为符合构成欺诈的所有要件。
路德思公司辩称,不同意张凤英的上诉请求,具体同上诉意见。
路德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凤英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涉案汽车为二手车,路德思公司已向张凤英履行全面告知义务。路德思公司向张凤英销售的涉案汽车为二手机动车,交付给张凤英前已由路德思公司作为公务用车使用近一年半,如要求路德思公司比照全新汽车将所有信息不加区分地全部告知张凤英,将不合理地加重路德思公司的义务,并不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实质性保护;路德思公司应向张凤英告知的涉案汽车全面信息,并非指与涉案汽车有关的所有信息,而是指可能影响张凤英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涉案合同订立前,路德思公司主动向张凤英提供涉案汽车的相关信息,并明确告知涉案汽车后电机进行过更换,将汽车前部擦伤照片发给张凤英,张凤英在过户前已现场查看汽车现状,路德思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商品信息全面告知的义务。涉案事故造成的汽车损伤非常轻微,涉案汽车未因该事故进行任何维修,因此该等信息并不属于路德思公司应当告知张凤英的、可能影响张凤英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重要信息。二、路德思公司的行为未对张凤英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张凤英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其自知成交价格明显优惠于市场价,且其已收到路德思公司关于后电机更换的告知并现场查验汽车后决定购买,由此可见张凤英在汽车重要部件进行过更换的情况下依然选择购买,系对该车辆车况及性价比均认可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路德思公司未告知张凤英该汽车右后轮部位曾有剐蹭情况,不会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购买选择造成任何影响。涉案汽车过户至张凤英名下后,张凤英一直正常使用汽车,在近一年的时间张凤英使用涉案汽车已行驶约16425公里,除补配一把钥匙及发生一次点烟器保险丝烧毁问题外,张凤英从未向路德思公司主张过有影响使用涉案汽车的任何情形。三、一审法院酌定路德思公司向张凤英赔偿10万元不合理。路德思公司已向张凤英履行全面告知义务,未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未对张凤英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不应向张凤英进行任何赔偿;即使路德思公司的行为对消费者知情权产生一定影响,一审法院酌定赔偿金额明显过高。
张凤英辩称,车辆的维修出险包括事故等情况都涉及张凤英的财产利益。购车合同的约定很清楚,卖方应当主动告知顾客车辆的真实信息,路德思公司没有遵守合同约定,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车辆有损伤并不代表车辆发生事故,从车辆交易惯例来说,车辆维修出险情况必须要告知消费者,如果不告知不符合正常逻辑;路德思公司主张车辆没有进行维修不符合事实;路德思公司所称张凤英自行要求开具90万元的发票是不对的,是路德思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张凤英发票可以写90万元,张凤英同意之后由路德思公司办理发票手续,并非张凤英自行要求填写90万元;路德思公司提到的案例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认可路德思公司提到的剐蹭、打蜡等情况。
张凤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撤销张凤英与路德思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2.要求路德思公司退还车款543500元;3.要求路德思公司赔偿保险费10935.73元、车辆上牌费1200元;4.要求路德思公司按车价款三倍赔偿1630500元;5.要求路德思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12日,张凤英作为买方与路德思公司作为卖方签订《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号牌×××,厂牌型号特斯拉,首次登记日期2018年2月28日,车辆成交价格(不含税费)92万元,买方应于2019年7月12日在盛鑫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自验收、审验无误起1日内向卖方支付车价款。
2019年7月11日,张凤英向路德思公司支付购车款。
2019年7月12日,路德思公司为张凤英开具发票,载明车价合计920000元。当日,张凤英办理车辆登记。
一审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发票、《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载明车价款为920000元,但实际价款为540350元,系张凤英要求将发票及《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中车价款载明为920000元。
2019年6月19日,路德思公司销售人员许易凡与张凤英代理人孙宇沟通。许易凡:“这个更换过后电机,你ok吗?”,孙宇:“原因是啥”“为啥更换过呀”“没有事故的话问题不大”,许易凡:“好”。
2019年6月30日,许易凡向孙宇发送车辆前部和左前轮部位照片:“这个是唯一有的两个伤,然后我跟您说一下,这台车要是您不要的话,他要被砍掉今天”,孙宇:“维修保养记录发我下”“之前说过会给我一份详细的说明,车维修过什么”“维修保养记录后台肯定能调出来,为什么不给看呢”,许易凡:“这个车之前只做过一次维修,就是这个更换后电机”并发送后电机维修记录。
2019年8月9日下午1:59,路德思公司林博为:“当时小许跟您提过有出险情况吗?”“我也看一下系统”,孙宇:“没有的”,林博为:“您的vin给我一下吧,车架号的后六位数字”,孙宇:“×××”,林博为:“那您稍等一下,我今天下午查查,晚点给您反馈”。2019年8月9日下午5:24,林博为:“我查了,调了一下当时具体的维修情况,这个应该是有过出险维修未告知”“车辆在右后叶子板、右后轮毂、右后杠角轮眉、右前门轮眉做过钣金和喷漆,这个由于是保险公司代查的,我们售后那边由于没有进行过换件儿,所以查不到”“准确性有可能有偏差,但是具体确实产生过维修”。
2019年8月10日,孙宇:“对,还有个问题,我买的X,发现有出险记录,还有钣金喷漆的记录,为啥当时不告诉我”,许易凡:“这个事儿主要是我自己也不知道,然后林总不是在跟您对接吗,然后有什么问题您直接问他就行”。
2017年11月6日特斯拉结算单载明:仪表报警,动力降低,紧急制动功能故障,校正:已检查客户反映问题,经检查确认后电机故障,须更换后部电机。2019年7月11日,孙宇代张凤英签字确认知晓上述信息。
2020年6月19日,保利公司出具说明:车辆信息:车型特斯拉MODELX,车架号×××,该车辆于2018年3月3日发生右后剐蹭事故,我司接到车主通知后,对车辆进行了初步检查,预估损伤修复维修费为4500元(以下简称定损金额),我司随即将定损结果通知了车主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近期该车辆原车主到我司调取维修记录,发现该车辆在定损后并未实际维修,但由于人保对小额机动车保险理赔案件采用快赔流程,在并未维修的情况下根据定损金额向我司支付了4500元理赔款。由于我司日常与人保的理赔结算量较大,因此并未及时发现该问题,我司发现后随即与人保协商退还了4500元保险理赔款。该情况说明附有保利公司向人保公司转账4500元的客户回单,摘要为退保险公司赔款。
2019年8月10日,人保公司出具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载明被保险人路德思公司,车号×××,厂牌型号特斯拉,出现日期2018年3月3日,换件金额、辅料金额均为零,工时费4500元,定损合计4500元,定损信息显示为直赔。
2019年7月22日,特斯拉结算单载明:客户购买的试驾车缺少一把钥匙,需要匹配,进行上门匹配钥匙服务,车辆里程13765km。
2019年11月5日,特斯拉结算单载明:点烟器无法取电,检查保险丝烧毁,更换保险丝,故障排除,建议客户使用观察。
2020年6月17日,涉诉车辆里程为30190.3km。
路德思公司称,保利公司系路德思公司售后服务合作商,特斯拉汽车的钣金喷漆业务由保利公司承揽,路德思公司自行进行的维修业务以及保利公司实际实施并发送给路德思公司的维修记录均会在路德思公司的系统中体现,但本案中张凤英提到的车辆维修并未实际实施,故保利公司未向路德思公司发送维修记录,路德思公司系统中未登记该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凤英作为消费者购买涉案特斯拉汽车,以出售方路德思公司未能如实告知维修记录为由,认为构成欺诈行为,主张撤销合同并惩罚性赔偿,路德思公司否认其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故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第一,路德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消法规定的欺诈;第二,路德思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之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真实、全面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民法理论,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是欺诈人须有欺诈行为;二是欺诈人须有欺诈故意;三是行为人须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四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路德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消法规定的欺诈,一审法院分述如下。
首先,根据张凤英提交的证据,涉案车辆曾因右后叶子板、右后轮毂、右后杠角轮眉、右前门轮眉做钣金和喷漆进行过保险理赔,虽路德思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该理赔对应的维修并未实际发生,但涉案车辆确实因剐蹭造成了上述损伤,路德思公司作为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全面的信息,其未将上述信息告知张凤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次,路德思公司有无欺诈故意。路德思公司向张凤英销售的是电动汽车,路德思公司销售人员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前明确告知张凤英涉案汽车后电机进行过更换,且将前部擦伤照片发送给张凤英,就电动汽车而言,电机属于直接关系安全和性能的重要部件,电机更换属于重要信息,可能会直接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可见,无论是可能直接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的电机更换,还是相对轻微的擦伤,路德思公司均提前告知了张凤英,另外,根据孙宇与路德思公司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路德思公司销售人员在孙宇与其沟通购车时,其并不清楚右后轮部位存在维修情况,在孙宇购车后提出该情况后,其购买车辆门店的店长向人保公司查询后方知该信息,并按人保公司查询的结果回复了孙宇,可见,路德思公司作为经营者,主观上并无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意图。
再次,张凤英是否因路德思公司未告知右后轮部位维修情况而陷于错误认知,并基于该错误认知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张凤英购买的系电动汽车,其在明知后电机更换的情况下依然决定购买该车辆,自其要求在发票和合同上填写的购买价格超出其购买价格近百分之七十可见,其自知购买价格明显优惠于市场价,且其系现场查验车辆后购买,可见其在电动汽车重要部件进行过更换的情况下依然选择购买该车辆,系对该车辆车况及性价比均认可的情况下做出的购买决定,右后轮部位虽发生过剐蹭,但根据保利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该剐蹭并未实际进行维修,路德思公司自述系通过清洗打蜡恢复,可见该剐蹭属显著轻微,并不足以导致张凤英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路德思公司不构成欺诈。
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相关信息的权利,经营者负有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路德思公司作为销售者,其应在销售车辆前了解车辆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并全面告知张凤英,本案中路德思公司在交付车辆时未告知右后轮部位曾有剐蹭情况,虽路德思公司不构成欺诈,但该类问题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消费选择具有一定的影响,路德思公司作为销售商,其理应全面查询车辆信息并告知,因其在销售前未进行全面查询并告知,违反了消法相应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综上,路德思公司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虽然侵犯了张凤英的知情权,但未对张凤英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较大影响,也未影响其实际使用,并未影响缔约目的的根本实现,尚不构成欺诈,张凤英主张撤销合同、退车退款并惩罚性赔偿、赔偿保险费、车辆上牌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路德思公司未履行全面告知义务,对消费者知情权产生影响,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考虑到该行为不涉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也未对张凤英造成较大不利影响,一审法院酌定路德思公司向张凤英赔偿十万元。此外,本案涉及到合同履行过程中,路德思公司是否隐瞒车辆相关信息,使张凤英知情权受到损害从而引发的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是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第五十五条是经营者因欺诈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二者针对的基础事实在本案中均为路德思公司是否隐瞒重要事实,只是程度不同,无论是知情权受到损害的赔偿金,还是惩罚性赔偿金,与张凤英关于损失赔偿的诉请是一致的,故本案根据消法相关规定确定赔偿根据及金额并没有超出张凤英诉讼请求的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路德思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凤英100000元;二、驳回张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张凤英未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路德思公司官网资讯,证明路德思公司对车辆从出库开始的维修情况、进度都是熟知的;证据2.路德思公司待销售车辆信息截图,证明张凤英购买车辆的价格并不低于市场价;证据3.涉案车辆发生损伤部分的照片,证明车辆损伤情况,涉案车辆通过抛光打蜡是解决不了损伤的。对此路德思公司表示,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一审中路德思公司自认过,保利公司实际实施维修并会给路德思公司发送维修记录,这辆车因为没有进行维修,所以保利公司没有给路德思公司发送维修记录;对证据2需要核实,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案中路德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以及路德思公司应否赔偿张凤英相应款项。
关于路德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当举证证明经营者基于欺诈故意做出欺诈行为,致使消费者陷于错误认知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消费行为。
张凤英上诉主张路德思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的过程中未将该车辆存在事故及维修理赔的情况予以告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欺诈行为,故路德思公司应向张凤英承担购车价款三倍的赔偿责任,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就本案查明事实,在张凤英购买涉案车辆前,路德思公司许易凡已将车辆更换后电机及车辆前部受损情况告知孙宇,就此后路德思公司林博为、许易凡与孙宇的沟通记录显示,此前许易凡对涉案车辆右后轮部位受损情况并不知情;而就路德思公司提交的保利公司出具的说明及保利公司向人保公司退还保险理赔款的情况,可印证路德思公司所述因保利公司并未实际维修涉案车辆,路德思公司系统中并未登记维修信息的情况,林博为在查询相关信息后亦将了解情况如实告知孙宇,可见本案中路德思公司并不存在隐瞒涉案车辆右后轮部位受损情况的故意。
其次,就电动汽车而言,电机属于直接关系行车安全和性能的重要部件,电机更换情况可能会直接影响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而就本案查明情况,路德思公司已将电机更换及车辆前部擦伤情况予以告知,在案证据亦显示张凤英知晓其购买价格存在较大幅度优惠,可见张凤英系基于涉案车辆车况及性价比进行综合考虑的情况下作出购买决定,涉案车辆右后轮部位虽发生过剐蹭,但就保利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车辆右后轮部位并未进行实际维修,相关保险理赔款已予退还,可以认定车辆右后轮部位剐蹭属显著轻微,并不足以导致张凤英因此陷入错误认识继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购车行为。
故上述分析,本院认为,就本案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认定路德思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张凤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路德思公司主张三倍购车价款的赔偿,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张凤英主张的撤销购车合同、退车退款及惩罚性赔偿、赔偿保险费、车辆上牌费等主张,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关于路德思公司应否赔偿张凤英相应款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路德思公司的行为虽未构成消费欺诈,但就本案查明事实,涉案车辆右后轮部位受损及出险维修情况应属路德思公司可以查询获取的信息,路德思公司作为销售者,理应全面查询车辆信息并告知消费者,但其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前未全面查询车辆信息,未尽审慎注意之义务,侵犯了张凤英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判令路德思公司赔偿张凤英1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张凤英和路德思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89元,由张凤英负担18489元(已交纳),由路德思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吉喆
审 判 员 尚晓茜
审 判 员 胡新华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汤和云
书 记 员 马梦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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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没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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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gless

这事闹的,你老老实实当韭菜不行?还想退车?还抢拿钱?看我办不办你![s:a2:doge][s:a2:do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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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stroGharp

活脱的流氓作派,还不如个普通乡镇私企,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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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ipty

还没有门口小超市有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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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玩成这样了之前还搞什么随时可退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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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维修中心涉嫌做伪证,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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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是高端玩家,国内车企给特死啦提鞋都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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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
应该是这起案子 有兴趣的可以参考一下
对比一下品玩的这篇报道
大概能知道所谓媒体是怎么用信息差来混淆视听,诱导舆论的。
以下均为司法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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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1419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凤英,女,19**7年11月**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男,张凤英之子。
被告:路德思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晓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女,该公司法务。
审理经过
原告张凤英与被告路德思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德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凤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被告路德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求
原告张凤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张凤英与路德思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2、要求路德思公司退还车款543 500元;3、要求路德思公司赔偿保险费10 935.73元、车辆上牌费1200元;4、要求路德思公司按车价款三倍赔偿1 630 500元;5、要求路德思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张凤英与孙宇系母子关系,张凤英委托孙宇购买车辆。2019年6月19日,路德思公司华茂店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告知孙宇一蓝色已上牌更换过电机的特斯拉MODEL X 90D待销售车辆,孙宇回复如果没有事故问题不大,微信语音核实车况等信息后交纳订金30 000元,从路德思公司订购该特斯拉汽车(车架号后六位06XXXX),型号为Model X 90D。2019年6月30日,孙宇通过微信多次向路德思公司索要车辆维修保养记录以便确认车况。路德思公司将车辆更换电机记录通过微信发送给孙宇,并明确表示“这个车之前只做过一次维修就是更换后电机”。2019年7月11日,孙宇在路德思公司交付中心支付剩余购车款513 500元并签订了《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后将购车所需材料交给路德思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交付中心的工作人员,路德思公司安排人员办理过户手续并将车辆及相关手续交至孙宇。2019年8月9日,孙宇发现该车于2018年3月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燕东科技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车辆在保利汽车(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维修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报案并理赔。路德思公司存在欺诈,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答辩
被告路德思公司答辩称:第一,2019年6月19日,路德思公司员工以微信告知张凤英涉案车辆基本信息,张凤英表示愿意购买,于当日支付30 000元,2019年6月28日,双方在官网签订合同约定张凤英购买涉案车辆,车辆原价1 077 950元,实际成交价为540 350元。2019年7月11日,张凤英在路德思公司处确认涉案车辆现状并接受,支付了510 350元。为符合车管所和二手车市场过户要求,双方还签订了二手车市场提供的格式条款《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2019年7月12日,涉案车辆过户至张凤英名下并交付。第二,双方签订涉案合同前和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路德思公司多次向张凤英主动告知涉案车辆更换后部电机的维修记录:2019年6月19日,路德思公司员工微信告知张凤英涉案车辆曾更换后部电机,张凤英表示愿意接受该车并支付了第一笔款项;2019年6月30日双方订立合同后,车辆交付前,路德思公司员工以微信向张凤英提供了载明涉案车辆更换后部电机全部详细信息的车辆维修结算单,张凤英未表示异议;2019年7月11日,即涉案车辆过户并交付给张凤英的前一日,路德思公司向张凤英出示了涉案车辆维修结算单的纸质原件,张凤英在结算单上签名表示收到该告知。第三,路德思公司向张凤英出售涉案车辆前,涉案车辆作为路德思公司公务车使用,于2018年2月28日首次登记上牌,路德思公司使用涉案车辆期间,于2018年3月3日发生车辆右后剐蹭事故(即张凤英所述的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右后轮眉和轮眉上方后翼子板处油漆轻微划伤,路德思公司随即向投保的人保公司报告保险案件,并将车辆送去保利公司维修,定损维修费4500元,路德思公司员工详细查看车辆后认为损伤非常轻微,不影响车辆外观和正常使用,可通过清洗打蜡等处理恢复原状,因此未对车辆进行任何维修。2019年8月,经张凤英询问,路德思公司向保利公司核实时得知,人保公司采用快赔流程一经定损即向保利公司支付了4500元理赔款,由于保利公司日常与人保的理赔结算量较大,双方均未及时发现涉案车辆未维修的事实。因此保利公司最终确认未对涉案车辆进行任何修理,于2020年6月17日向人保公司退还了上述理赔款。第四,从2019年7月12日车辆过户至张凤英名下后,张凤英一直正常使用车辆,行驶约16425公里,除了补配一把钥匙外,张凤英仅告知2019年9月5日车辆发生一次点烟器保险丝烧毁要求路德思公司修理的问题,未主张有影响张凤英使用的其他任何情形。第五,路德思公司不构成消法中的欺诈,路德思公司没有将涉案事故和相关保险理赔信息告知张凤英的法定义务(且实际也没有理赔),路德思公司没有将涉案事故和相关保险理赔信息告知张凤英不构成消法中的欺诈。第六,路德思公司从未收取过保险费和上牌费,也没有阻碍张凤英的相关权利,故路德思公司不同意支付保险费和上牌费。
原告张凤英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1、车辆登记证书,2、车辆行驶证,3、车辆购买发票,4、付款凭证,5、车辆购车协议,6、孙宇和路德思公司销售人员许X凡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7、人保公司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8、保利公司维修定损系统信息打印件,9、孙宇和许X凡的微信聊天记录,10、孙宇和路德思公司原华贸店店长林X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1、孙宇和林X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2、孙宇和许X凡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路德思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车辆购买协议打印件,2,2019年7月11日的结算单一份,3、情况说明,4、涉案车辆损伤照片,5、2019年7月22日结算单,6、2019年9月5日结算单,7、车辆日志。路德思公司认可张凤英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张凤英认可路德思公司除证据1、4之外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据1中购买价格,不认可车辆原价,认为证据4并非车辆全部损伤。对于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路德思公司证据1系打印件,无张凤英签字确认,难以认定其客观性,证据4系照片,未显示车辆全貌,对该两份证据不予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12日,张凤英作为买方与路德思公司作为卖方签订《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号牌AD09XXX,厂牌型号特斯拉,首次登记日期2018年2月28日,车辆成交价格(不含税费)92万元,买方应于2019年7月12日在盛鑫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自验收、审验无误起1日内向卖方支付车价款。
2019年7月11日,张凤英向路德思公司支付购车款。
2019年7月12日,路德思公司为张凤英开具发票,载明车价合计920 000元。当日,张凤英办理车辆登记。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发票、《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载明车价款为920 000元,但实际价款为540 350元,系张凤英要求将发票及《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中车价款载明为920 000元。
2019年6月19日,路德思公司销售人员许X凡与张凤英代理人孙宇沟通。许X凡:“这个更换过后电机,你ok吗?”,孙宇:“原因是啥”、“为啥更换过呀”、“没有事故的话问题不大”,许X凡:“好”。
2019年6月30日,许X凡向孙宇发送车辆前部和左前轮部位照片:“这个是唯一有的两个伤,然后我跟您说一下,这台车要是您不要的话,他要被砍掉今天”,孙宇:“维修保养记录发我下”、“之前说过会给我一份详细的说明,车维修过什么”、“维修保养记录后台肯定能调出来,为什么不给看呢”,许X凡:“这个车之前只做过一次维修,就是这个更换后电机”并发送后电机维修记录。
2019年8月9日下午1:59,路德思公司林X为:“当时小许跟您提过有出险情况吗?”、“我也看一下系统”,孙宇:“没有的”,林X为:“您的vin给我一下吧,车架号的后六位数字”,孙宇:“063179”,林X为:“那您稍等一下,我今天下午查查,晚点给您反馈”。2019年8月9日下午5:24,林X为:“我查了,调了一下当时具体的维修情况,这个应该是有过出险维修未告知”、“车辆在右后叶子板、右后轮毂、右后杠角轮眉、右前门轮眉做过钣金和喷漆,这个由于是保险公司代查的,我们售后那边由于没有进行过换件儿,所以查不到”、“准确性有可能有偏差,但是具体确实产生过维修”。
2019年8月10日,孙宇:“对,还有个问题,我买的X,发现有出险记录,还有钣金喷漆的记录,为啥当时不告诉我”,许X凡:“这个事儿主要是我自己也不知道,然后林总不是在跟您对接吗,然后有什么问题您直接问他就行”。
2017年11月6日特斯拉结算单载明:仪表报警,动力降低,紧急制动功能故障,校正:已检查客户反映问题,经检查确认后电机故障,须更换后部电机。2019年7月11日,孙宇代张凤英签字确认知晓上述信息。
2020年6月19日,保利公司出具说明:车辆信息:车型特斯拉MODEL X,车架号5YJXCCE26HF06XXXX,该车辆于2018年3月3日发生右后剐蹭事故,我司接到车主通知后,对车辆进行了初步检查,预估损伤修复维修费为4500元(以下简称定损金额),我司随即将定损结果通知了车主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近期该车辆原车主到我司调取维修记录,发现该车辆在定损后并未实际维修,但由于人保对小额机动车保险理赔案件采用快赔流程,在并未维修的情况下根据定损金额向我司支付了4500元理赔款。由于我司日常与人保的理赔结算量较大,因此并未及时发现该问题,我司发现后随即与人保协商退还了4500元保险理赔款。该情况说明附有保利公司向人保公司转账4500元的客户回单,摘要为退保险公司赔款。
2019年8月10日,人保公司出具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载明被保险人路德思公司,车号×××,厂牌型号特斯拉,出现日期2018年3月3日,换件金额、辅料金额均为零,工时费4500元,定损合计4500元,定损信息显示为直赔。
2019年7月22日,特斯拉结算单载明:客户购买的试驾车缺少一把钥匙,需要匹配,进行上门匹配钥匙服务,车辆里程13765km。
2019年11月5日,特斯拉结算单载明:点烟器无法取电,检查保险丝烧毁,更换保险丝,故障排除,建议客户使用观察。
2020年6月17日,涉诉车辆里程为30190.3km。
路德思公司称,保利公司系路德思公司售后服务合作商,特斯拉汽车的钣金喷漆业务由保利公司承揽,路德思公司自行进行的维修业务以及保利公司实际实施并发送给路德思公司的维修记录均会在路德思公司的系统中体现,但本案中张凤英提到的车辆维修并未实际实施,故保利公司未向路德思公司发送维修记录,路德思公司系统中未登记该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张凤英作为消费者购买涉案特斯拉汽车,以出售方路德思公司未能如实告知维修记录为由,认为构成欺诈行为,主张撤销合同并惩罚性赔偿,路德思公司否认其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故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第一、路德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消法规定的欺诈;第二、路德思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之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真实、全面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民法理论,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是欺诈人须有欺诈行为;二是欺诈人须有欺诈故意;三是行为人须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四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路德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消法规定的欺诈,本院分述如下。
首先,根据张凤英提交的证据,涉案车辆曾因右后叶子板、右后轮毂、右后杠角轮眉、右前门轮眉做钣金和喷漆进行过保险理赔,虽路德思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该理赔对应的维修并未实际发生,但涉案车辆确实因剐蹭造成了上述损伤,路德思公司作为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全面的信息,其未将上述信息告知张凤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次,路德思公司有无欺诈故意。路德思公司向张凤英销售的是电动汽车,路德思公司销售人员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前明确告知张凤英涉案汽车后电机进行过更换,且将前部擦伤照片发送给张凤英,就电动汽车而言,电机属于直接关系安全和性能的重要部件,电机更换属于重要信息,可能会直接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可见,无论是可能直接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的电机更换,还是相对轻微的擦伤,路德思公司均提前告知了张凤英,另外,根据孙宇与路德思公司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路德思公司销售人员在孙宇与其沟通购车时,其并不清楚右后轮部位存在维修情况,在孙宇购车后提出该情况后,其购买车辆门店的店长向人保公司查询后方知该信息,并按人保公司查询的结果回复了孙宇,可见,路德思公司作为经营者,主观上并无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意图。
再次,张凤英是否因路德思公司未告知右后轮部位维修情况而陷于错误认知,并基于该错误认知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张凤英购买的系电动汽车,其在明知后电机更换的情况下依然决定购买该车辆,自其要求在发票和合同上填写的购买价格超出其购买价格近百分之七十可见,其自知购买价格明显优惠于市场价,且其系现场查验车辆后购买,可见其在电动汽车重要部件进行过更换的情况下依然选择购买该车辆,系对该车辆车况及性价比均认可的情况下做出的购买决定,右后轮部位虽发生过剐蹭,但根据保利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该剐蹭并未实际进行维修,路德思公司自述系通过清洗打蜡恢复,可见该剐蹭属显著轻微,并不足以导致张凤英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路德思公司不构成欺诈。
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相关信息的权利,经营者负有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路德思公司作为销售者,其应在销售车辆前了解车辆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并全面告知张凤英,本案中路德思公司在交付车辆时未告知右后轮部位曾有剐蹭情况,虽路德思公司不构成欺诈,但该类问题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消费选择具有一定的影响,路德思公司作为销售商,其理应全面查询车辆信息并告知,因其在销售前未进行全面查询并告知,违反了消法相应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综上,路德思公司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虽然侵犯了张凤英的知情权,但未对张凤英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较大影响,也未影响其实际使用,并未影响缔约目的的根本实现,尚不构成欺诈,张凤英主张撤销合同、退车退款并惩罚性赔偿、赔偿保险费、车辆上牌费,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路德思公司未履行全面告知义务,对消费者知情权产生影响,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考虑到该行为不涉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也未对张凤英造成较大不利影响,本院酌定路德思公司向张凤英赔偿十万元。此外,本案涉及到合同履行过程中,路德思公司是否隐瞒车辆相关信息,使张凤英知情权受到损害从而引发的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是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第五十五条是经营者因欺诈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二者针对的基础事实在本案中均为路德思公司是否隐瞒重要事实,只是程度不同,无论是知情权受到损害的赔偿金,还是惩罚性赔偿金,与张凤英关于损失赔偿的诉请是一致的,故本案根据消法相关规定确定赔偿根据及金额并没有超出张凤英诉讼请求的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路德思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凤英100 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 289元,由原告张凤英负担22 811元(已交纳),由被告路德思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4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晓华
判决日期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柳叶
所属司法案件
1
张凤英与路德思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民事案件 开庭公告裁判文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0)京0105民初14192号
(2020)京03民终13895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最新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民事一审
开庭时间
2020-07-06 09:36

民事二审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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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lolo

[quote][pid=514439839,26669180,1]Reply[/pid] Post by [uid=23850504]deaknig[/uid] (2021-05-09 03:55):

接上一贴
此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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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思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0)京03民终13895号    

发布日期  2021-01-27  浏览次数  158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3民终138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英,女,1957年11月5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quote]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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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kubu🐷

[quote][pid=514373684,26669180,1]Reply[/pid] Post by [uid=63167102]贤良良辰[/uid] (2021-05-08 20:35):

活脱的流氓作派,还不如个普通乡镇私企,恶心。[/quote]。。。。。流氓就是流氓,
干嘛连着普通乡镇私企一起黑啊。
[s:ac:哭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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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ilTurtle

Reply to [pid=514440326,26669180,1]Reply[/pid] Post by [uid=43261823]我什么都不知道诶[/uid] (2021-05-09 04:10)
2020年 应该是论坛不支持对应的字体
我原文复制的 已经编辑过来了
[url]https://wenshu.court.gov.cn[/url]
有兴趣可以到判决文书网对照案号查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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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ito

自媒体的新闻,少看可以保智商[s:a2:有何贵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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𝒵𝒶𝒾

特斯拉还能找鉴定机构出具切割c柱的车辆不认定为事故车的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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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kieSs

这辆车有换发动机,前剐蹭,后剐蹭。告知了前两个,第三个没说。法院认为换发动了,车主也应认识到是事故车,同时认为这种大件更换都告知买方,所以后剐蹭不说相信是销售不知道,不构成欺诈。
这个和韩潮的案件还是有不同。韩潮那个是特斯拉完全未告知发生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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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oko

法院认定车辆未维修的证据居然是合作维修公司提供的“没有记录”证明,而不是通过鉴定判断是清洗打蜡还是钣金喷漆,这就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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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ift

普通人也就围观看一乐,

还得专业人士,整个案件记录都给你翻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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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oyLegendary

[s:ac:茶]特斯拉就是一个流氓企业啊,反正成功恶心到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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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ldiz

[quote][pid=514438621,26669180,1]Reply[/pid] Post by [uid=23850504]deaknig[/uid] (2021-05-09 03:22):

[b]查了一下
应该是这起案子 有兴趣的可以参考一下
对比一下品玩的这篇报道
大概能知道所谓媒体是怎么用信息差来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诱导舆论的。

举个栗子吧,引用我加粗的这条
新闻说特斯拉退给维修中心钱,依据判决文书实际上是保利公司退给人保的钱。
品玩在这里还偷奸耍滑了一下只说是依据当事人回忆,不对信息真伪背锅。
但这种公开的信息你拿着判决文书写的文章自己心里真就没点数吗?

结合法院认定的事实说几点看法吧
从争议事故来看应该就是小剐蹭 抛光解决 走的快赔。
特斯拉该不该赔 ,该。
消费者[/quote]wow,港xun搞老干妈可不就是提出了几千万的主张,最后拍拍屁股啥事没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