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w
2022-05-09T00:54:47+00:00
坐标南京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人年龄36,入职近三年半。经历了埋头苦干,踏实肯干,劳心劳力,轻信高层承诺等阶段,换来了三年多来工资一分不加,上面还被空降一个负责人。一年以前就开始只干本职工作,不再加班,绝不当舔狗。本职内的不出问题,不该我的事,不忙的话视情况帮忙,忙的时候一概不接。留下来的几个老人都是一毛钱没加,相反最近从外面新招了几个进来
上头有个分管副总裁,女,挂着副总的名号什么都不懂,自以为是,情绪化,莫名的傲,觉得所有人应该以公司为家燃烧致死,抛弃家小公司最高。当然,钱是没有的,只有点赞,辛苦了,加油。
估计是觉得我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她营造的忽悠奋斗逼的氛围,加上之前老婆生小孩休了一个月的假,病房疫情期间又是封闭,没办法出去。她觉得我不为她奋斗,就准备对我下手了。周五下午,人力负责人和新来的总监联合找我谈话,名曰根据今年公司规划、疫情影响,我这块工作基本没有了(实际上一直有),也没有这个岗位编制,要我准备交接。我直接明说,有什么话直说,公司单方面辞退是吧,按国家法律法规来,该怎么赔怎么赔。我告知二位,我现在公开录音,报了公司全称及这两个人的职务姓名。他们一看忽悠不成,发现我早有准备,就开始急了,大嗓门,我毫不客气地一一驳斥,并且告知依据法律规定下的我的种种要求。同时,纠正他们注意用词,我不是协商,也不同意,公司单方面辞退该怎么赔就怎么赔,一个子也别想少。两人发现控不住场,就说你不要激动啊,这不是在商量嘛,你可以提出你的要求,我们要沟通汇报嘛。我笑笑,可以啊,我的要求就是按国家法律法规来,出具书面单方面辞退通知书,该赔赔,另外,在此期间我正常上下班打卡,不要搞什么威逼的小动作。
谈话后,我仔细计算了法律范围内的赔偿明细,写了一份情况告知书,用个人qq邮箱发至谈话的人力负责人,部门总监,部门分管女副总,支持中心副总(财务总)。为什么发给财务总,因为公司的法务,财务,融资上市准备,地方政府部门关系都在他那,我第一时间告知,表明我的态度。
以下是我发送给他们的情况告知书全文,也给大家看看。如果有什么后续要注意和遗漏的,请大家指正。
F某关于5月13日南京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代表D某、Z某约谈本人,公司对本人进行单方面辞退事宜告知书
南京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D某,xx部总监Z某,与劳动者、南京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xx部F某,于2022年5月13日约13时52分左右,约谈公司单方面辞退F某的事宜。近30分钟约谈过程中,F某充分告知了二位公司代表,作为劳动者的合法、合理诉求:即要求公司开具盖有公司公章的书面辞退通知书;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删考勤等不正当的手段进行逼迫,在此期间F某仍然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正常上下班和考勤打卡;公司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一次性结算正常月工资、辞退赔偿金、加班费、未休完年假补偿金、2021年未发放的年终奖等。
具体结算明细金额经F某核算如下,现告知公司代表D某、Z某: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本人自2019年2月12日入职,至今已超过3年3个月,须按3.5年计算N的基数,公司单方面辞退须按2N+1计算赔偿月数,进行赔偿,即2*3.5+1=8个月。
2、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月补偿金额基数为劳动者过去12个月在公司的所有收入(包含月实发工资、各类补贴、13薪、年终奖等),本人过去12个月为2021年6月-2022年5月,12个月的月工资+每月补贴+2021年十三薪年终奖xxxxx元,总计为xxxxxx元,除以12个月,月补偿基数金额应为xxxxx元。因此,F某辞退赔偿金为xxxxx元*8个月=xxxxxx元。
3、 公司尚欠F某2021年未发年终奖xxxx元。
4、 自2022年1月起,本人已使用年假2.5天,有考勤记录为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时,须根据劳动者当年已工作月份核算对应的应休年假天数,并以3倍日工资进行结算。本人今年截至2022年5月,应得年假10天/12*5=4.16天,已休2.5天,剩余1.66天。年休假结算金额xxxxx元/21.75天*1.66天*3=xxxx元。
5、 本人截至目前剩余加班调休小时数为97.16小时,除以公司考勤每日7小时的工作小时数=13.88天。本着与用人单位好聚好散的愿望,本人暂不愿在加班时间上过多计较,目前暂统一按照工作日加班1.5倍工资计算加班费,即xxxxx元/21.75天*1.5倍=xxxxx元。
综上,公司须支付F某辞退赔偿金、加班费、未休完年假补偿金、2021年未发放的年终奖等,合计xxxxxx元(单位:人民币)。另须支付F某4月未发工资xxxxx元(税前),及5月1日起至公司正式辞退之日为止的工资。
以上情况,特此告知。
另,F某保留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本人作为劳动者应得合法权益的权利,保留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本人其他合法权益的权利。
本内容通过微信,告知公司代表D某、Z某;并另以邮件形式同步发送公司代表D某、Z某,及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L某,公司副总裁、分管负责人D某。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F某
2022年5月13日
上头有个分管副总裁,女,挂着副总的名号什么都不懂,自以为是,情绪化,莫名的傲,觉得所有人应该以公司为家燃烧致死,抛弃家小公司最高。当然,钱是没有的,只有点赞,辛苦了,加油。
估计是觉得我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她营造的忽悠奋斗逼的氛围,加上之前老婆生小孩休了一个月的假,病房疫情期间又是封闭,没办法出去。她觉得我不为她奋斗,就准备对我下手了。周五下午,人力负责人和新来的总监联合找我谈话,名曰根据今年公司规划、疫情影响,我这块工作基本没有了(实际上一直有),也没有这个岗位编制,要我准备交接。我直接明说,有什么话直说,公司单方面辞退是吧,按国家法律法规来,该怎么赔怎么赔。我告知二位,我现在公开录音,报了公司全称及这两个人的职务姓名。他们一看忽悠不成,发现我早有准备,就开始急了,大嗓门,我毫不客气地一一驳斥,并且告知依据法律规定下的我的种种要求。同时,纠正他们注意用词,我不是协商,也不同意,公司单方面辞退该怎么赔就怎么赔,一个子也别想少。两人发现控不住场,就说你不要激动啊,这不是在商量嘛,你可以提出你的要求,我们要沟通汇报嘛。我笑笑,可以啊,我的要求就是按国家法律法规来,出具书面单方面辞退通知书,该赔赔,另外,在此期间我正常上下班打卡,不要搞什么威逼的小动作。
谈话后,我仔细计算了法律范围内的赔偿明细,写了一份情况告知书,用个人qq邮箱发至谈话的人力负责人,部门总监,部门分管女副总,支持中心副总(财务总)。为什么发给财务总,因为公司的法务,财务,融资上市准备,地方政府部门关系都在他那,我第一时间告知,表明我的态度。
以下是我发送给他们的情况告知书全文,也给大家看看。如果有什么后续要注意和遗漏的,请大家指正。
F某关于5月13日南京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代表D某、Z某约谈本人,公司对本人进行单方面辞退事宜告知书
南京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D某,xx部总监Z某,与劳动者、南京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xx部F某,于2022年5月13日约13时52分左右,约谈公司单方面辞退F某的事宜。近30分钟约谈过程中,F某充分告知了二位公司代表,作为劳动者的合法、合理诉求:即要求公司开具盖有公司公章的书面辞退通知书;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删考勤等不正当的手段进行逼迫,在此期间F某仍然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正常上下班和考勤打卡;公司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一次性结算正常月工资、辞退赔偿金、加班费、未休完年假补偿金、2021年未发放的年终奖等。
具体结算明细金额经F某核算如下,现告知公司代表D某、Z某: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本人自2019年2月12日入职,至今已超过3年3个月,须按3.5年计算N的基数,公司单方面辞退须按2N+1计算赔偿月数,进行赔偿,即2*3.5+1=8个月。
2、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月补偿金额基数为劳动者过去12个月在公司的所有收入(包含月实发工资、各类补贴、13薪、年终奖等),本人过去12个月为2021年6月-2022年5月,12个月的月工资+每月补贴+2021年十三薪年终奖xxxxx元,总计为xxxxxx元,除以12个月,月补偿基数金额应为xxxxx元。因此,F某辞退赔偿金为xxxxx元*8个月=xxxxxx元。
3、 公司尚欠F某2021年未发年终奖xxxx元。
4、 自2022年1月起,本人已使用年假2.5天,有考勤记录为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时,须根据劳动者当年已工作月份核算对应的应休年假天数,并以3倍日工资进行结算。本人今年截至2022年5月,应得年假10天/12*5=4.16天,已休2.5天,剩余1.66天。年休假结算金额xxxxx元/21.75天*1.66天*3=xxxx元。
5、 本人截至目前剩余加班调休小时数为97.16小时,除以公司考勤每日7小时的工作小时数=13.88天。本着与用人单位好聚好散的愿望,本人暂不愿在加班时间上过多计较,目前暂统一按照工作日加班1.5倍工资计算加班费,即xxxxx元/21.75天*1.5倍=xxxxx元。
综上,公司须支付F某辞退赔偿金、加班费、未休完年假补偿金、2021年未发放的年终奖等,合计xxxxxx元(单位:人民币)。另须支付F某4月未发工资xxxxx元(税前),及5月1日起至公司正式辞退之日为止的工资。
以上情况,特此告知。
另,F某保留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本人作为劳动者应得合法权益的权利,保留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本人其他合法权益的权利。
本内容通过微信,告知公司代表D某、Z某;并另以邮件形式同步发送公司代表D某、Z某,及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L某,公司副总裁、分管负责人D某。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F某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