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公交司机的罪名和刑期,在立法征求意见,你们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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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4T14:41:04+00:00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于2018年10月28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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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于2019年1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其第一条包括: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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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后,国内对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的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这罪名下,即便没有造成后果,最低刑期也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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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期正在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该草案第二条的规定如下: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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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草案将原有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入刑于一个新的罪名;将原有的最低三年的刑期,设立为最多一年的刑期。
当然对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该草案还是将该类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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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韩律师按:立法者可能考虑到乘客仅仅打了公交司机一拳、或推搡了一下,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却要坐三年牢,量刑过于严苛。
但是从公交司机被殴打后,导致情绪失控、采取极端手段恶意报复的可能性出发,我认为应当还是维持重刑来预防此类可能性的发生。
此外,我认为对乘客虽然没有使用暴力,但是以言语严重辱骂公交司机的行为,也应当设立罪名予以入刑,因为有时言语比暴力更为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