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AverageGamer
2022-08-17T16:08:53+00:00
女拳本质上是利用双重标准、丑化男性、恶意曲解、情绪输出等等手段获取更多利益和特权的做法。
不符合上述条件,为女性争取与男性平等权利的,属于平权。
生孩子及相关的利益倾斜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孩子是夫妻双方创造生命的伟大创举。从人类的角度来看,孩子是人类繁衍的伟大成就。从基因的角度看,孩子是夫妻双方基因的终极目标。孩子是爱情的结晶,人类遇到喜爱的异性会自发地想要跟TA有个孩子。因此,在相爱的两人间,生孩子是自然而然的事情。生孩子是共同的愿望,孩子是两人共同的孩子,因而没有“为男人生孩子”这个说法。如果有女人认为自己是在为男人生孩子,那么就是不够爱那个男人,那自然就不应该结婚,不应该生孩子。女人生孩子承担的痛苦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在男人的照顾下(孕期的陪护关怀),痛苦应当是能够承受的,幸福应当是大于痛苦的。如果男人不能做到充分的照顾以使女人承受的痛苦降低到承受范围之下并且使幸福大于痛苦,那么就不应该生孩子。因此,只有两种状态:第一、男人和女人足够相爱并且男人有能力(经济上或精神上)提供孕期照顾,那么就适合生孩子;第二、达不到上述状态,就不适合生孩子。这个状态不会因为彩礼增加或婚房加名得到改善。彩礼和加名都是财产的赠与,财产的赠与不会让两个人更加相爱。如果双方相爱,都愿意为了家庭付出,那么彩礼和加名就毫无意义。只有在离婚的情况下,彩礼和加名才有转移男方财产给女方的作用。如果双方相爱,那么生孩子就是共同的愿望,双方作为平等的个体有相同的愿望,没有道理让一方赠与另一方大额财产。索取大额彩礼和婚房加名只会让男方怀疑女方的动机和双方的相爱程度(还没结婚就考虑离婚),反而促使双方达成第二种状态,即不适合生孩子的状态。因此,如果是适合生孩子,就没有道理要大额彩礼或婚房加名;要大额彩礼或婚房加名只会促使双方达到不适合生孩子的状态;而如果不生孩子,就没有理由要大额彩礼或婚房加名。总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要大额彩礼或婚房加名,除非有人想在不适合生孩子的状态下生孩子,而这样必然导致悲剧。
离婚及相关的利益倾斜
即使一开始两人是适合生孩子的状态,未来也存在一方出轨的可能。那么基于女人产假会造成收入降低,女人是否应当要求工资上交和不平等婚前协议呢(例如出轨净身出户)?婚姻制度本身就是一个为财产契约,其主要包括共同财产制度和抚养义务。在正常家庭中,男人会承担较大比例的支出,让女人可以有更强的消费能力,并且要承担更多的对外事务责任,这是对女人生孩子的合理补偿。如果男人做不到或不愿意做上述补偿,那么就属于不适合生孩子的状态,不应当生孩子。工资上交(不论男方还是女方),在双方的愿意的情况下是合适的。如果一方不愿意,另一方强制,那么双方的感情就会消弭,进入到不适合生孩子的状态。出轨净身出户的合理性取决于其是否平等(当然现在法律是不允许的)。如果约定的惩罚金额是完全一致的(例如都是100万),那么就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约定的惩罚金额不一致(例如一方的惩罚是价值1000万的房子,另一方是20万存款)或只惩罚一方,那么就完全没有合理性。生孩子后,女人收入已经降低了,这时候男人出轨导致离婚,如何补偿?首先,在婚姻存续期间,男人对女人有合理的补偿;其次,如果存在过错方,法律允许无过错方更多地分配财产;第三,男方收入高于女方,即使按五五开分配,女方也是获利的;最后,无过错方可以得到自己爱的孩子,并按过错方月收入一定比例得到抚养费。因此,由于男方导致出轨导致的离婚,女方可以获得合理补偿。离婚的补偿必定小于离婚的伤害,但这种风险对男女是平等的。男方因女方出轨导致离婚,同样会受到伤害,并且没有上述第三点的补偿,甚至还可能失去孩子的抚养权,被迫付抚养费。因此,虽然女方因男方导致出轨导致的离婚受到的伤害大于补偿,但男方因女方导致出轨导致的离婚受到的伤害同样大于补偿,并且更多,因而是平等的。因此,不应该因为可能离婚而要求非自愿的工资上交、不平等婚前协议等利益倾斜。
冠姓权和其他不符合传统的要求
中国传统就是男方提供房车等经济条件(之前是四大件),并且获得冠姓权。在入赘的情况下,女方提供房车等经济条件,女方获得冠姓权。在江浙地区的两头婚中,男女双方各出50%全款买房或各自带一套房,两个孩子分别冠双方姓。可以看出,在传统上,冠姓权和房车等经济条件的出资有很大关联。违背传统(即社会主流),例如冠女方姓,没有房车,会分别让男方、女方承受社会压力(男方是没能力、家庭地位低等等)(女方是下嫁,嫁了个没能力的男人等等)。因此,违背传统,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冠女方姓,女方就出房车来补偿。没有房车,男方就让出冠姓权作为补偿,或承担更多家务等等。当女方要求男方做出不符合传统(社会主流)的事情时,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以消弭男方受到的社会压力。又要男方出房车,又要拿冠姓权,是不合理不平等的。男方如果提出类似要求的同理。
婚前全款房与女性无关?
男方提供的房车是能切实改善女方生活水平的,如果有女性觉得男性的婚前全款房与自己无关,觉得这是什么都没付出,那么就说明她一直在考虑离婚后能分走多少资产。这种女性是不可能真正爱着自己的结婚对象的,因此属于不适合结婚的情况。
其他不合理不平等要求
男性结扎的复通率只有50%,并且会导致身体伤害,跟女性上环一样都是对身体伤害非常大的行为,是不应当选择的避孕方式。一线避孕方式包含避孕套(不过敏的情况)、短效避孕药和皮下埋植(体检合适的情况)。如果认为避孕套不能100%避孕,那么短效避孕药这种对女性有正面作用(治疗痘痘、改善皮肤、减少痛经、经期稳定、加大罩杯)并且副作用极小(概率低且严重程度低)的避孕方式才是首选,嫌麻烦的可以采取皮下埋植。要求男性结扎和要求女性上环一样,都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要求。同样,对于男女任意一方提出的所有要求,都要站在合理平等的角度判断。
补充:关于如何判断男人是否在怀孕后会提供充分照顾/女人是否在怀孕后会作,需要婚前同居试婚判断是否是这样的人(女方生病了男方会不会照顾,平常会不会分担家务,会不会为了女方做出一些牺牲等等)(女方生病/来大姨妈时作不作,情绪不好时作不作等等)
不符合上述条件,为女性争取与男性平等权利的,属于平权。
生孩子及相关的利益倾斜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孩子是夫妻双方创造生命的伟大创举。从人类的角度来看,孩子是人类繁衍的伟大成就。从基因的角度看,孩子是夫妻双方基因的终极目标。孩子是爱情的结晶,人类遇到喜爱的异性会自发地想要跟TA有个孩子。因此,在相爱的两人间,生孩子是自然而然的事情。生孩子是共同的愿望,孩子是两人共同的孩子,因而没有“为男人生孩子”这个说法。如果有女人认为自己是在为男人生孩子,那么就是不够爱那个男人,那自然就不应该结婚,不应该生孩子。女人生孩子承担的痛苦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在男人的照顾下(孕期的陪护关怀),痛苦应当是能够承受的,幸福应当是大于痛苦的。如果男人不能做到充分的照顾以使女人承受的痛苦降低到承受范围之下并且使幸福大于痛苦,那么就不应该生孩子。因此,只有两种状态:第一、男人和女人足够相爱并且男人有能力(经济上或精神上)提供孕期照顾,那么就适合生孩子;第二、达不到上述状态,就不适合生孩子。这个状态不会因为彩礼增加或婚房加名得到改善。彩礼和加名都是财产的赠与,财产的赠与不会让两个人更加相爱。如果双方相爱,都愿意为了家庭付出,那么彩礼和加名就毫无意义。只有在离婚的情况下,彩礼和加名才有转移男方财产给女方的作用。如果双方相爱,那么生孩子就是共同的愿望,双方作为平等的个体有相同的愿望,没有道理让一方赠与另一方大额财产。索取大额彩礼和婚房加名只会让男方怀疑女方的动机和双方的相爱程度(还没结婚就考虑离婚),反而促使双方达成第二种状态,即不适合生孩子的状态。因此,如果是适合生孩子,就没有道理要大额彩礼或婚房加名;要大额彩礼或婚房加名只会促使双方达到不适合生孩子的状态;而如果不生孩子,就没有理由要大额彩礼或婚房加名。总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要大额彩礼或婚房加名,除非有人想在不适合生孩子的状态下生孩子,而这样必然导致悲剧。
离婚及相关的利益倾斜
即使一开始两人是适合生孩子的状态,未来也存在一方出轨的可能。那么基于女人产假会造成收入降低,女人是否应当要求工资上交和不平等婚前协议呢(例如出轨净身出户)?婚姻制度本身就是一个为财产契约,其主要包括共同财产制度和抚养义务。在正常家庭中,男人会承担较大比例的支出,让女人可以有更强的消费能力,并且要承担更多的对外事务责任,这是对女人生孩子的合理补偿。如果男人做不到或不愿意做上述补偿,那么就属于不适合生孩子的状态,不应当生孩子。工资上交(不论男方还是女方),在双方的愿意的情况下是合适的。如果一方不愿意,另一方强制,那么双方的感情就会消弭,进入到不适合生孩子的状态。出轨净身出户的合理性取决于其是否平等(当然现在法律是不允许的)。如果约定的惩罚金额是完全一致的(例如都是100万),那么就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约定的惩罚金额不一致(例如一方的惩罚是价值1000万的房子,另一方是20万存款)或只惩罚一方,那么就完全没有合理性。生孩子后,女人收入已经降低了,这时候男人出轨导致离婚,如何补偿?首先,在婚姻存续期间,男人对女人有合理的补偿;其次,如果存在过错方,法律允许无过错方更多地分配财产;第三,男方收入高于女方,即使按五五开分配,女方也是获利的;最后,无过错方可以得到自己爱的孩子,并按过错方月收入一定比例得到抚养费。因此,由于男方导致出轨导致的离婚,女方可以获得合理补偿。离婚的补偿必定小于离婚的伤害,但这种风险对男女是平等的。男方因女方出轨导致离婚,同样会受到伤害,并且没有上述第三点的补偿,甚至还可能失去孩子的抚养权,被迫付抚养费。因此,虽然女方因男方导致出轨导致的离婚受到的伤害大于补偿,但男方因女方导致出轨导致的离婚受到的伤害同样大于补偿,并且更多,因而是平等的。因此,不应该因为可能离婚而要求非自愿的工资上交、不平等婚前协议等利益倾斜。
冠姓权和其他不符合传统的要求
中国传统就是男方提供房车等经济条件(之前是四大件),并且获得冠姓权。在入赘的情况下,女方提供房车等经济条件,女方获得冠姓权。在江浙地区的两头婚中,男女双方各出50%全款买房或各自带一套房,两个孩子分别冠双方姓。可以看出,在传统上,冠姓权和房车等经济条件的出资有很大关联。违背传统(即社会主流),例如冠女方姓,没有房车,会分别让男方、女方承受社会压力(男方是没能力、家庭地位低等等)(女方是下嫁,嫁了个没能力的男人等等)。因此,违背传统,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冠女方姓,女方就出房车来补偿。没有房车,男方就让出冠姓权作为补偿,或承担更多家务等等。当女方要求男方做出不符合传统(社会主流)的事情时,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以消弭男方受到的社会压力。又要男方出房车,又要拿冠姓权,是不合理不平等的。男方如果提出类似要求的同理。
婚前全款房与女性无关?
男方提供的房车是能切实改善女方生活水平的,如果有女性觉得男性的婚前全款房与自己无关,觉得这是什么都没付出,那么就说明她一直在考虑离婚后能分走多少资产。这种女性是不可能真正爱着自己的结婚对象的,因此属于不适合结婚的情况。
其他不合理不平等要求
男性结扎的复通率只有50%,并且会导致身体伤害,跟女性上环一样都是对身体伤害非常大的行为,是不应当选择的避孕方式。一线避孕方式包含避孕套(不过敏的情况)、短效避孕药和皮下埋植(体检合适的情况)。如果认为避孕套不能100%避孕,那么短效避孕药这种对女性有正面作用(治疗痘痘、改善皮肤、减少痛经、经期稳定、加大罩杯)并且副作用极小(概率低且严重程度低)的避孕方式才是首选,嫌麻烦的可以采取皮下埋植。要求男性结扎和要求女性上环一样,都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要求。同样,对于男女任意一方提出的所有要求,都要站在合理平等的角度判断。
补充:关于如何判断男人是否在怀孕后会提供充分照顾/女人是否在怀孕后会作,需要婚前同居试婚判断是否是这样的人(女方生病了男方会不会照顾,平常会不会分担家务,会不会为了女方做出一些牺牲等等)(女方生病/来大姨妈时作不作,情绪不好时作不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