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梦梦到的法律问题,多人为报仇杀一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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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Gen4

2025-03-20T01:55:58+00:00

母亲A育有姐弟二人B和C,B的男朋友D是混混,D因为被B触怒在B家里怒杀了B,C十分愤怒,试图用刀击杀D不成,被D打了一顿。之后数日,D继续在A和C家里作威作福。A谋划邀请朋友E来帮助报仇。在报仇时,E突然发难,控制住D,由C实施致命一击。但C因为不想承担法律责任故意砍歪。D在挣扎一段时间后,被E所造成的致命伤击杀。
请问赛博大法官们如何认定A,C和E的法律责任,如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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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vingtrill

警察叔叔就是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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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g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b主犯,ac从犯,但ac得叠加教唆
主观意愿和客观动机来看,可能会减刑。
如果b未成年,另外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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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Gen4

+ by [pranooa] (undefined)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b主犯,ac从犯,但ac得叠加教唆
主观意愿和客观动机来看,可能会减刑。
如果b未成年,另外有说法

等等,b是一开始就挂了的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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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

这三个人标准故意杀人罪啊,这有啥好认定的?

A和E都是主犯,C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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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neto

A是蓄意谋杀,并教唆诱导他人犯杀人罪

E属主犯,C是从犯

而且案件里要考虑因素较多,D属于杀人犯,再AC二人那里首先有没有报警,报警之后如果依然D作威作福也要考虑追究警察不作为和包庇罪。

还有D死亡时有没有挣扎,究竟是如上所述,还是D在A家欺凌AC,反抗挣扎不过制造巨大争吵打闹声,刚好E路过附近,制止杀人未遂的杀人犯D?形成正当防卫?

案件信息太少,只能酌情审理细节后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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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ppy

看看忠臣藏不就知道了,一个都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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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kSupreme

搞一堆字母谁看啊,这不东方快车谋杀案哭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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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xay

A:故意杀人罪既遂
E:故意杀人罪(既遂),直接正犯
C:第一次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第二次行为中止未阻止后果认定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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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vewater

1. 母亲A的法律责任
行为定性:A作为复仇计划的策划者和组织者,主动邀请E参与杀害D,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和主犯。

法律依据:根据中国《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和第29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A作为犯罪发起者,即使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仍需对D的死亡结果承担主犯责任。

量刑考量:A的预谋、组织行为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因未直接动手,可区别于实行犯。

2. C的法律责任
行为定性:

故意杀人未遂:C在实施致命一击时故意砍偏,属于自动放弃犯罪,但因未能有效阻止D的死亡(E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共同犯罪责任: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C作为共犯需对整体犯罪结果负责,但其放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4条(犯罪中止),若未能防止结果发生,不成立中止,仍按既遂论处,但可减轻处罚。

量刑考量:C的放弃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从犯”或“作用较小”,结合其主观悔意,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3. E的法律责任
行为定性:E直接控制D并造成致命伤,导致D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实行犯。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E作为直接导致死亡的行为人,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量刑考量:若E的行为超出原计划(如原定由C动手),但因共同目的仍为杀害D,其行为不属“过限”,需承担主犯责任。

关键争议点与补充分析
共同犯罪的范围:A、C、E三人的共同目的是杀害D,因此E的行为在共同故意范围内,不构成过限行为。

C的“中止”效力:C虽放弃自身行为,但未阻止E的致命伤,故不成立犯罪中止,仅作为量刑情节。

D的先前过错:D杀害B的行为可能构成从重处罚情节,但不影响对A、C、E的定罪。

结论
A: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主犯(教唆、策划)。

E: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主犯(直接实行)。

C: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从犯(参与实行但未致命),因未有效阻止结果,按既遂论处,但可从轻处罚。
DS这分析的有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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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d

我也想到了东方快车谋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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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a

看这个标题不就是东方快车谋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