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EVAN1
2021-05-21T08:25:07+00:00
太长不看版:雇佣劳动下资本家和工人直接的关系是纯粹的商品交换关系,商品就是劳动,工人出卖劳动,资本家购买劳动,买走了你资本家能不能赚钱看你自己,赔了是你废物,就像你不能买了我家的蛋糕不会吃就骂我家蛋糕不好吃
长版:
第一,?如果我购买商品供自己消费,那么我是买者,而商品所有者是“卖者”,我的商品具有货币形式,他的商品还有待于变为货币,我决不会因此而取得任何“利润”。资本家只是在他消费了劳动之后,才对劳动进行支付,而其他商品则在被消费之前就得到支付。这个情况的产生是由于资本家购买的商品具有独特的性质,这种商品实际上只是在被消费之后,才交到买者手里。货币在这里是作为支付手段出现的。资本家把“劳动”这个商品占为己有,总是在对他支付代价之前。他购买劳动,只是为了从劳动产品的再出售中获得利润,但是这决不能成为他获得这笔利润的理由。这只是一个动机。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无非是说:资本家购买雇佣劳动之所以获得利润,是因为他想从雇佣劳动产品的在出售中获得利润。
第二,?但是,有人会说,资本家毕竟把作为工资归工人的那一部分产品以货币形式与赋给了工人,这样就使工人不必为了亲自把作为工资归他所有的那部分商品变为货币而备受辛苦、承担风险和花费时间。对于这种辛苦、风险和时间,工人难道不该向资本家支付一笔报酬吗?因而,工人得到的产品份额难道不该比在其他情况下应得到的产品份额少一些吗?
如果这样提问题,雇佣劳动和资本的全部关系就被抹杀了,从经济上对剩余价值的合理论证也就勾销了。诚然,过程的结果是,资本家用来支付雇佣工人的基金实际上只是后者自己的产品,因此资本家和工人事实上是按一定的比例分享产品。但这个事实上的结果,同资本和工资之间的交易(经济学上对剩余价值的论证,即由商品交换本身的规律得出的对剩余价值的论证,就是以这种交易为基础的)。是绝对没有关系的。资本家购买的是对劳动能力的暂时支配权,并且它只是在劳动能力发挥的作用、对象化在产品中以后,才对这种支配权进行支付。就像货币作为支付手段起作用的一切地方一样,这里买和卖也是发生在货币实际脱离买者之前。但是,从这个在真正的生产过程开始前就已完成的交易以后,劳动已经属于资本家。作为产品从这个过程出来的商品也完全属于资本家。资本家用属于他的生产资料以及他所购买的(虽然还没有支付过代价)因而也属于他的劳动,生产了这个商品。这就好比他根本没有消费他人的劳动来生产商品一样。
资本家获得的利润,它实现的剩余价值,正是这样来的:工人作为商品卖给他的,不是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而是自己的劳动能力本身。如果工人作为第一种形式的商品所有者同资本家相对立,那么,资本家就不可能获得任何利润,不可能实现任何剩余价值,因为按照价值规律,是等价物同等价物相交换,等量劳动同等量劳动相交换。资本家的剩余价值正是这样来的:他向工人购买的不是商品,而是工人的劳动能力本身,而劳动能力所具有的价值比他的产品所具有的价值小,或者同样可以说,劳动能力所实现的对象化劳动量比实现在劳动能力本身的对象化劳动量大。但是,现在为了替利润辩护,利润的源泉本身被掩盖起来了,利润借以产生的整个交易也被抛开了。因为实际上(只要过程是连续不断的)资本家只是用工人自己的产品支付工人,工人支取的只是工人自己的产品的一部分,因而预付纯粹是假象,所以现在有人说:在产品变为货币之前,工人已把产品中归自己所有的那一份卖给资本家了。(或许甚至是在产品有可能变为货币之前,因为工人的劳动虽然已物化在某一产品中,但在当时也许只造出了可出卖的商品的一部分,例如,房屋的一部分。)如果这样看问题,资本家就不成其为产品的所有者了,他借以无偿占有别人劳动的整个过程也就消失了。这样一来,互相对立的就都是商品所有者。资本家手里有货币,而工人卖给资本家的不是他的劳动能力,而是商品,即他自己的劳动借以实现的那部分产品。
长版:
第一,?如果我购买商品供自己消费,那么我是买者,而商品所有者是“卖者”,我的商品具有货币形式,他的商品还有待于变为货币,我决不会因此而取得任何“利润”。资本家只是在他消费了劳动之后,才对劳动进行支付,而其他商品则在被消费之前就得到支付。这个情况的产生是由于资本家购买的商品具有独特的性质,这种商品实际上只是在被消费之后,才交到买者手里。货币在这里是作为支付手段出现的。资本家把“劳动”这个商品占为己有,总是在对他支付代价之前。他购买劳动,只是为了从劳动产品的再出售中获得利润,但是这决不能成为他获得这笔利润的理由。这只是一个动机。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无非是说:资本家购买雇佣劳动之所以获得利润,是因为他想从雇佣劳动产品的在出售中获得利润。
第二,?但是,有人会说,资本家毕竟把作为工资归工人的那一部分产品以货币形式与赋给了工人,这样就使工人不必为了亲自把作为工资归他所有的那部分商品变为货币而备受辛苦、承担风险和花费时间。对于这种辛苦、风险和时间,工人难道不该向资本家支付一笔报酬吗?因而,工人得到的产品份额难道不该比在其他情况下应得到的产品份额少一些吗?
如果这样提问题,雇佣劳动和资本的全部关系就被抹杀了,从经济上对剩余价值的合理论证也就勾销了。诚然,过程的结果是,资本家用来支付雇佣工人的基金实际上只是后者自己的产品,因此资本家和工人事实上是按一定的比例分享产品。但这个事实上的结果,同资本和工资之间的交易(经济学上对剩余价值的论证,即由商品交换本身的规律得出的对剩余价值的论证,就是以这种交易为基础的)。是绝对没有关系的。资本家购买的是对劳动能力的暂时支配权,并且它只是在劳动能力发挥的作用、对象化在产品中以后,才对这种支配权进行支付。就像货币作为支付手段起作用的一切地方一样,这里买和卖也是发生在货币实际脱离买者之前。但是,从这个在真正的生产过程开始前就已完成的交易以后,劳动已经属于资本家。作为产品从这个过程出来的商品也完全属于资本家。资本家用属于他的生产资料以及他所购买的(虽然还没有支付过代价)因而也属于他的劳动,生产了这个商品。这就好比他根本没有消费他人的劳动来生产商品一样。
资本家获得的利润,它实现的剩余价值,正是这样来的:工人作为商品卖给他的,不是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而是自己的劳动能力本身。如果工人作为第一种形式的商品所有者同资本家相对立,那么,资本家就不可能获得任何利润,不可能实现任何剩余价值,因为按照价值规律,是等价物同等价物相交换,等量劳动同等量劳动相交换。资本家的剩余价值正是这样来的:他向工人购买的不是商品,而是工人的劳动能力本身,而劳动能力所具有的价值比他的产品所具有的价值小,或者同样可以说,劳动能力所实现的对象化劳动量比实现在劳动能力本身的对象化劳动量大。但是,现在为了替利润辩护,利润的源泉本身被掩盖起来了,利润借以产生的整个交易也被抛开了。因为实际上(只要过程是连续不断的)资本家只是用工人自己的产品支付工人,工人支取的只是工人自己的产品的一部分,因而预付纯粹是假象,所以现在有人说:在产品变为货币之前,工人已把产品中归自己所有的那一份卖给资本家了。(或许甚至是在产品有可能变为货币之前,因为工人的劳动虽然已物化在某一产品中,但在当时也许只造出了可出卖的商品的一部分,例如,房屋的一部分。)如果这样看问题,资本家就不成其为产品的所有者了,他借以无偿占有别人劳动的整个过程也就消失了。这样一来,互相对立的就都是商品所有者。资本家手里有货币,而工人卖给资本家的不是他的劳动能力,而是商品,即他自己的劳动借以实现的那部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