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ralBun
2021-09-04T05:19:17+00:00
[url]https://m.sohu.com/a/300786934_394145[/url]
事发又是三更半夜,
钟某认为二人有抢劫的行为,
于是才掉头并报警,
且张某已年满十七周岁,
二人的外观和体型均已具有成年人特征,
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自行跳车的后果应该可以预见,
因此其死亡结果与钟某的驾驶行为无因果关系。
某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也认为,
是张某在没有提前通知驾驶员停车的情况下
从车上后排右侧车窗跳下车后
摔到地面造成的,
并非在车内所致,
应自行承担其跳车的法律后果。
江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二者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伤害结果的发生,
故法院酌定钟某承担50%责任,
张某自行承担50%责任。
搜狐网
阴?/?26°
??
南宁17岁少年半夜打的,与司机相互怀疑,跳车身亡……父母把司机告了!
?
南宁城事2019-03-12
订阅
17岁少年半夜打的
的哥以为他要打劫,掉头就跑
他以为司机要害他,自己跳车身亡
自如精品房源,无中介费,房租月付无压力!
广告
?
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
近日
南宁市江南法院经开区法庭
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酌定驾驶员和受害人各承担五成责任
受害人家属称,
2016年6月13日凌晨1点10分左右,
陈某与受害人张某上网后打的回住所,
因位置较偏远,
二人便称给驾驶员钟某指路。
一路上钟某多次询问还剩余的距离,
在行至某郊区村农贸市场时,
钟某再次询问,二人称快到了,
钟某便不想去了。
?
在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
钟某调转车头猛加速,
张某感觉情况不对,
还没来得及说
“师傅,麻烦你停车,我们下车”,
张某便从该车后排摔出路面,
陈某急忙向张某跑去,
但被钟某紧紧逮住并拨打“110”报警,
称二人有“抢劫”的行为。
?
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张某送至医院抢救,
派出所经过调查,认为“抢劫”不成立。
张某住院治疗8天后,
于2016年6月22日2点13分死亡。
受害人家属便将该出租车驾驶员钟某、
副驾驶员梁某、车辆所有人某出租车公司、
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
要求四方连带赔偿张某
人身损害及死亡赔偿金
共计人民币363480.21元。
跳车还是摔下出租车?
钟某对受害人家属的陈述不予认可,
称其之所以调头,
是因为张某与陈某对其有不正当的举动,
在掉头行驶的过程中,
是张某自己跳车,并非摔下车,
其死亡结果与钟某无关。
某出租车公司及某保险公司均认为,
张某是在没有提前通知驾驶员停车的情况下,
自己从车上后排右侧车窗跳车
导致意外事故发生,
并非在车内所致。
?
江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从派出所调取的询问笔录显示,
作为案发现场的钟某及陈某均陈述,
张某是在钟某突然调转车头行驶过程中,
担心钟某欲对二人行不利举动,
便从出租车右侧后窗跳车,
因此法院认定张某系自行跳车,
并非在行驶过程中从车上摔下。
跳车与驾驶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钟某陈述,
因二人的目的地位置偏远,
钟某对路线也不熟悉,
在行驶过程中,
钟某从后视镜看到二人在使眼色,
其中一人还拉扯钟某的口袋,
钟某也多次询问还有多远距离到达。
?
事发又是三更半夜,
钟某认为二人有抢劫的行为,
于是才掉头并报警,
且张某已年满十七周岁,
二人的外观和体型均已具有成年人特征,
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自行跳车的后果应该可以预见,
因此其死亡结果与钟某的驾驶行为无因果关系。
某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也认为,
是张某在没有提前通知驾驶员停车的情况下
从车上后排右侧车窗跳下车后
摔到地面造成的,
并非在车内所致,
应自行承担其跳车的法律后果。
江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二者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伤害结果的发生,
故法院酌定钟某承担50%责任,
张某自行承担50%责任。
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出租车公司认为,钟某并非公司的职工,只是承包出租车公司的梁某所聘用的副班驾驶员,根据公司与梁某签订的《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如车辆需要赔偿,也是由梁某来负责并承担。
梁某认为,自己并非涉案车辆的法定车主,与出租车公司不存在任何挂靠关系,不是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员,在交付车辆给钟某时也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认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出租车公司,死者或其家属均非合同的相对人,无权请求赔偿。
经江南法院厘定,
受害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精神抚慰金共计309359.1元,
出租车公司承担50%即154679.55元,
先由保险公司
在150000元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
不足部分4679.55元,由出租车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后,
保险公司、受害人家属提出了上诉,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事发又是三更半夜,
钟某认为二人有抢劫的行为,
于是才掉头并报警,
且张某已年满十七周岁,
二人的外观和体型均已具有成年人特征,
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自行跳车的后果应该可以预见,
因此其死亡结果与钟某的驾驶行为无因果关系。
某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也认为,
是张某在没有提前通知驾驶员停车的情况下
从车上后排右侧车窗跳下车后
摔到地面造成的,
并非在车内所致,
应自行承担其跳车的法律后果。
江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二者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伤害结果的发生,
故法院酌定钟某承担50%责任,
张某自行承担50%责任。
搜狐网
阴?/?26°
??
南宁17岁少年半夜打的,与司机相互怀疑,跳车身亡……父母把司机告了!
?
南宁城事2019-03-12
订阅
17岁少年半夜打的
的哥以为他要打劫,掉头就跑
他以为司机要害他,自己跳车身亡
自如精品房源,无中介费,房租月付无压力!
广告
?
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
近日
南宁市江南法院经开区法庭
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酌定驾驶员和受害人各承担五成责任
受害人家属称,
2016年6月13日凌晨1点10分左右,
陈某与受害人张某上网后打的回住所,
因位置较偏远,
二人便称给驾驶员钟某指路。
一路上钟某多次询问还剩余的距离,
在行至某郊区村农贸市场时,
钟某再次询问,二人称快到了,
钟某便不想去了。
?
在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
钟某调转车头猛加速,
张某感觉情况不对,
还没来得及说
“师傅,麻烦你停车,我们下车”,
张某便从该车后排摔出路面,
陈某急忙向张某跑去,
但被钟某紧紧逮住并拨打“110”报警,
称二人有“抢劫”的行为。
?
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张某送至医院抢救,
派出所经过调查,认为“抢劫”不成立。
张某住院治疗8天后,
于2016年6月22日2点13分死亡。
受害人家属便将该出租车驾驶员钟某、
副驾驶员梁某、车辆所有人某出租车公司、
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
要求四方连带赔偿张某
人身损害及死亡赔偿金
共计人民币363480.21元。
跳车还是摔下出租车?
钟某对受害人家属的陈述不予认可,
称其之所以调头,
是因为张某与陈某对其有不正当的举动,
在掉头行驶的过程中,
是张某自己跳车,并非摔下车,
其死亡结果与钟某无关。
某出租车公司及某保险公司均认为,
张某是在没有提前通知驾驶员停车的情况下,
自己从车上后排右侧车窗跳车
导致意外事故发生,
并非在车内所致。
?
江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从派出所调取的询问笔录显示,
作为案发现场的钟某及陈某均陈述,
张某是在钟某突然调转车头行驶过程中,
担心钟某欲对二人行不利举动,
便从出租车右侧后窗跳车,
因此法院认定张某系自行跳车,
并非在行驶过程中从车上摔下。
跳车与驾驶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钟某陈述,
因二人的目的地位置偏远,
钟某对路线也不熟悉,
在行驶过程中,
钟某从后视镜看到二人在使眼色,
其中一人还拉扯钟某的口袋,
钟某也多次询问还有多远距离到达。
?
事发又是三更半夜,
钟某认为二人有抢劫的行为,
于是才掉头并报警,
且张某已年满十七周岁,
二人的外观和体型均已具有成年人特征,
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自行跳车的后果应该可以预见,
因此其死亡结果与钟某的驾驶行为无因果关系。
某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也认为,
是张某在没有提前通知驾驶员停车的情况下
从车上后排右侧车窗跳下车后
摔到地面造成的,
并非在车内所致,
应自行承担其跳车的法律后果。
江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二者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伤害结果的发生,
故法院酌定钟某承担50%责任,
张某自行承担50%责任。
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出租车公司认为,钟某并非公司的职工,只是承包出租车公司的梁某所聘用的副班驾驶员,根据公司与梁某签订的《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如车辆需要赔偿,也是由梁某来负责并承担。
梁某认为,自己并非涉案车辆的法定车主,与出租车公司不存在任何挂靠关系,不是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员,在交付车辆给钟某时也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认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出租车公司,死者或其家属均非合同的相对人,无权请求赔偿。
经江南法院厘定,
受害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精神抚慰金共计309359.1元,
出租车公司承担50%即154679.55元,
先由保险公司
在150000元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
不足部分4679.55元,由出租车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后,
保险公司、受害人家属提出了上诉,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