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ino79
2020-08-31T23:56:40+00:00
庭审直播视频有点长,大概九个半小时,我花了六个小时跳看了一下。
总体来说,并没有感觉到审判长有明显的偏向,反而是双方其实都有一些过激的地方。辩护人一方,打断的地方比较多,很多老师也都提到了;受害人的代理人一方倒是没怎么打断对面,但是有多次打断审判长。
很多老师代入被害人一方的立场,觉得辩护人的打断非常无稽,这一点我赞同,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辩护人虽然有多次并不合理的异议打断,但大多都是依据庭审纪律(当然这也是在审判长严肃警告之后),向审判长举手示意获得准许后发言的,且不论法律观点是否成立,至少表达的是庭审意见;而代理人尽管并没有太多打断辩护人,但有多次在审判长已经驳回辩护人意见后,打断审判长,对辩护人的意见乃至个人进行攻击,发表与本案关联不大的言论(比如在第一次打断时,批评辩护人“我觉得你可能没学过刑诉法”)。
从这一点来说,审判长对双方均加以警告的做法是合理的,目前网络上对法庭主持庭审有偏向性的批评,我并不赞同。
另外,应 @张飞小飞飞 老师要求,把两处辟谣提到前面:
目前很多网络讨论中,都提到“服务员疑似受被告压力临时修改证言”、“警方弄丢检材”,这两个批评都与庭审披露事实不符。
本案中服务员证言部分是被告早已自认的内容,自始就不存在争议,而毛发、血液和尿液检材也都只是取样时没有留样,并不存在遗失问题,一些公众号文章刻意把不同证人几段证供拼接诱导、煽动情绪,非常不合适。
下面正式讲案子:
一、主要经过
2018年12月31日下午20时许,被告人及两位好友在叙永县魔音KTV喝酒唱歌(被告人否认饮酒),当晚23时许,转往虾霸天夜宵店用餐,在夜宵店,被告人饮用7杯(辩护人意见为5杯)啤酒。
其后,被告人驾驶小轿车离开,当晚23时50分许,在中环路天上人间KTV门口交叉路口发生事故,自后方撞上三被害人,致一死一重伤一轻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逃逸,一路逃至泸州好友家中躲藏;2019年1月2日(案发2日后),被告投案并如实供述驾车肇事主要罪行。
二、争议焦点
本案各方存在争议和分歧的点很多,各方在关于是否属于自首、醉酒程度如何、是否存在毒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多处进行了深入辩论,以下略作简介:
1、自首
目前的网络讨论中,是否构成自首是舆论热议的争点之一,依据此前的《警情通报》,被告人投案之前就已经被警方锁定,通过向家属通报案情等措施,被告人被“劝投”(《警情通报》原文),据此,舆论普遍认为本案不应成立自首。
但其实在庭审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在这一点上却并没有什么争议,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直接认可了自首情节(视频大约18分左右)。
普罗大众纠结于警方向被告人亲友通报案情“劝投”,其实是由于对自首概念和法律规定的不了解。
所谓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并不以真诚悔过为前提,只要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该行为是出于对刑罚的畏惧还是家人的劝导,甚至是为了减刑而投机,具体目的在所不论。
由于“劝投”亦构成自动投案,同时被告人在投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交通肇事),只在细节处存在争议,两者相加,自首情节争议不大。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公诉人亦认可本案存在自首情节,但在庭审中特别指出,虽然存在自首情节,但由于被告人存在逃逸行为、事后自首直接导致驾驶时酒精含量难以检定且无悔罪表现,请求合议庭不予考虑减轻刑事责任。
尽管本案存在自首情节,被告人的量刑也未必会受到影响。
2、醉酒程度
本案中,发生事故前,被告人停留过两处,一是最初唱歌娱乐的魔音KTV,二是之后转场前往的虾霸天夜宵店。当晚的行动顺序是:
魔音KTV——虾霸天夜宵店——天上人间KTV门前(发生事故)
其中虾霸天夜宵店有监控录像。
目前网络上的很多批评,尤其是通过服务员作证“时过境迁记不得了”、被告人自称“没有单据”暗示被告人手眼通天,通过被告人否认饮酒和视频中被告人饮用啤酒的对比暗示其气焰嚣张的批评,其实都是“移花接木+断章取义”。
被告人自始就承认了曾于虾霸天夜宵店饮酒,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和代理人当庭对夜宵店内全部监控录像进行了确认,总计饮酒7杯,饮酒事实并无争议。
双方的争议是,被告人有没有在魔音KTV,也就是前往夜宵店之前饮酒。
如果在前往夜宵店之前就已饮酒,那么被告在事故发生时,就有可能已经饮酒过量,失去了自控能力,即使没有到达醉驾的程度,醉酒的程度也会影响量刑;而如果被告人只在夜宵店饮酒,视频中7杯啤酒的量未必能够使得被告人意识模糊,甚至视各人体质不同,被告人还可能保留了相当的控制能力,辩护人下一步关于事故发生有其他车辆责任的辩护,才可能成立(此处醉驾构成问题感谢D法官指正)。
双方庭审中结合该处进行了相当多的攻防,公诉人和代理人也都指出了被告的前后供述、不同证人的供述存在矛盾冲突(证人间的证词冲突倒未必是包庇,不能排除一些人看到了被告饮酒,另一些没有注意的可能),此处确实值得关注。
但是一些人把夜宵店饮酒的视频和否认KTV饮酒的供述结合在一起,煽动情绪,这个做法相当不可取。由庭审情况来说在被告人已经承认在夜宵店饮酒的情况下,否认存在单据、改变服务员供述并没有任何利益(不改变对夜宵店饮酒事实的认定),本案自案发至开庭间隔一年有余,时间过久记忆不清才是更合理的解释。
3、毒驾与否
本案的一大争议是是否存在毒驾情形,即被告人在驾车前是否吸食或注射过毒品。
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是尿检和血检、毛发检测结果不一致,且三项检测都没有留下备份样品,程序也都有不合规的地方。
被告人的现场尿检呈阳性,但是之后的毛发检测和血检都未检出吸毒痕迹,从现有材料来判断,即使认为此处存在疑点,疑点利益也应当归属被告。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侦查机关的取样过程确实带有瑕疵,但并不存在一些人所批评的“弄丢检材”的情况。很多人指责办案民警使用邮寄方式弄丢了检材,这并不是事实,而是多段证言拼接误导的结果。
庭审中,代理人确实针对使用邮寄方式递送毛发检材的过程进行了反复询问,但主要意图是说明在寄出时封装前后没有拍照留档,存在一定瑕疵。因为代理人的反复询问,才留下了警员“没有规定不能邮寄”的回复,这是针对邮寄方式合法性的回复,不是对弄丢检材的辩解,全部询问也都没有提到弄丢检材。
取样的毛发检材,由鉴定机构鉴定,得出了未检出吸毒痕迹的结果,但是与血液和尿液取样一样,因为取样不足,没有多余样本,并不存在遗失情况(这里再重复辟谣一遍)。
关于未预留样本的合规性,按照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第八条 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感谢评论区@mouren老师指出):
第四条 提取的毛发样本应当分为A、B两份,每份样本重量不少于50毫克,用铝箔纸包裹,分别装入纸质信封后将信封封装。信封上应当填写样本编号、提取日期和提取人等信息,信封封口处由被提取人员按手印并签字确认。被提取人员拒绝按手印或签字的,提取人应当注明,并对提取的全部过程进行录像。
《毛发样本检测规范》在案发时刚刚颁布,各地仍未充分落实;而按照《规定》,A、B瓶存样的要求仅针对检出结果为阳性的尿液,且保存期仅为六个月。侦查人员的确在存样方面存在瑕疵,但以六个月的保存期来看,庭审时(一年半以后)显然也不可能还有留存,而且阴性的毛发和血液样本未有留存,冲突依旧是存在的(即使毛发留存,血液缺乏留存样本依旧是个问题),这里的瑕疵并不会本质上改变认定结果。
关于本处,我个人比较赞同辩护人的意见,即整个庭审中,代理人始终坚持毛发检测和血检的程序不合规,因此不能作为证据否定被告的吸毒事实,但是最初的现场尿检同样不合规,同样没有留下备份且记录更加粗糙,依据相同的标准,被告吸毒的证据也不充分。
同时结合整个庭审中对检测人员的询问,我们也可以看出,毛发检测和血检的不合规恐怕很难说是上下舞弊,更像是地方司法系统整体的落后和不健全。全部三项检测中,现场尿检记录不全,只有一名警察在场参与;血液检测未留备份,取样分量记载矛盾(提取记录为2ml,检测样品为3ml);毛发检测未留备份,且寄送时没有存证留档,并不是只在证明无吸毒记录的毛发检测和血检上存在瑕疵,而是普遍的千疮百孔。
我同意大家对司法机关取证程序的批评,但考虑到这种不规范广泛地遍布于全部环节中,其中既有支持吸毒结论也有否定吸毒结论的取证,反倒说明了被告人亲属利用权力影响司法的猜想依据不足。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被告人全责,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注意本文的但书条款,“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辩护人以本款主张减轻被告人责任。
辩护人认为,事发时,被告(左侧)对向道路右侧车道上,有一辆出租车正在违停上下客,在该车违停期间,另一车违反《道交法》,越过中线对出租车进行了超车,该车与被告人车辆形成了会车。会车过程中,为了避让违规来车,被告人不得不偏向人行道一方,同时由于来车车灯影响了视线,被告人没有注意到走在路上的三名被害人,发生了悲剧。
辩护人同时指出,发生悲剧时,三名被害人亦没有完全行走在人行道上,因此对事故也有一定责任。
这是一个比较新的观点,代理人没有发表很明确的反驳意见,但是此前作证的警方人员倒是提过涉案道路并非公路,而是城市街道,两侧其实有部分区域是人车共行的。
具体因为庭审无法看清事故视频,我也不清楚涉案道路状况,这一段就不展开了,有兴趣的老师可以自行观看视频。
三、小结
虽然有部分跳看,但是总体上我基本看完了全部庭审视频。
庭审中,以我个人意见说,审判长充分尊重了各方的发言权利,在允许各方表达意见的同时,良好地控制了庭审节奏,叙永县地处内陆,相较直播经验丰富的沿海一线城市法院,在舆情处理、应对上经验较少,因此,在近千万播放量的压力下主持本案就越显难能可贵。
我希望大家都能对本案的审判人员抱有尊重。
具体到案情,各方都各自在法律范围内发表了意见,辩护人关于事故发生时其他车辆责任的意见是此前各方都未讨论到的盲点,但是该意见能否成立依赖于事故时被告的控制能力,以及道路实际情况的认定。
我个人认为成立的空间很小,希望不大。
本案的侦查人员,虽然可能已经尽量勤业履职,在疑似涉毒后排查被告人吸毒史,前往被告人住所周围采集群众意见,比对事故前一月乃至更久行程以确认涉毒情况等,能够看出确实做了很多工作;但同样从极不规范的检测和取样过程,也可以看到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和规范意识的缺失。
我们一方面要理解部分地区基层的落后和难处,不要过于苛责,另一方面也要完善标准建设,尽快迎头赶上。
至于说目前一些网络盛行的阴谋论,我觉得公众监督是好事,但是监督不但是一种参与的权利,更是一种付出的义务。如果连基本情况都不去了解,只凭几个公众号三言两语就被带偏,好像前面提到的把否认KTV饮酒的供述和夜宵店饮酒的视频一嫁接就义愤填膺,大呼黑幕,这种监督是弊大于利的,也是不利于司法公正和正义的实现的。
如果大家真的关心本案,就去完整地看一下庭审,多读几遍公诉人的起诉状,少看两篇煽情文,这才是对本案真正的关心、最好的关注。
以上。
注:因本答案主要内容为视频内容整理而成,其中店名主要为读音直录,具体名称可能与实际不同。
总体来说,并没有感觉到审判长有明显的偏向,反而是双方其实都有一些过激的地方。辩护人一方,打断的地方比较多,很多老师也都提到了;受害人的代理人一方倒是没怎么打断对面,但是有多次打断审判长。
很多老师代入被害人一方的立场,觉得辩护人的打断非常无稽,这一点我赞同,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辩护人虽然有多次并不合理的异议打断,但大多都是依据庭审纪律(当然这也是在审判长严肃警告之后),向审判长举手示意获得准许后发言的,且不论法律观点是否成立,至少表达的是庭审意见;而代理人尽管并没有太多打断辩护人,但有多次在审判长已经驳回辩护人意见后,打断审判长,对辩护人的意见乃至个人进行攻击,发表与本案关联不大的言论(比如在第一次打断时,批评辩护人“我觉得你可能没学过刑诉法”)。
从这一点来说,审判长对双方均加以警告的做法是合理的,目前网络上对法庭主持庭审有偏向性的批评,我并不赞同。
另外,应 @张飞小飞飞 老师要求,把两处辟谣提到前面:
目前很多网络讨论中,都提到“服务员疑似受被告压力临时修改证言”、“警方弄丢检材”,这两个批评都与庭审披露事实不符。
本案中服务员证言部分是被告早已自认的内容,自始就不存在争议,而毛发、血液和尿液检材也都只是取样时没有留样,并不存在遗失问题,一些公众号文章刻意把不同证人几段证供拼接诱导、煽动情绪,非常不合适。
下面正式讲案子:
一、主要经过
2018年12月31日下午20时许,被告人及两位好友在叙永县魔音KTV喝酒唱歌(被告人否认饮酒),当晚23时许,转往虾霸天夜宵店用餐,在夜宵店,被告人饮用7杯(辩护人意见为5杯)啤酒。
其后,被告人驾驶小轿车离开,当晚23时50分许,在中环路天上人间KTV门口交叉路口发生事故,自后方撞上三被害人,致一死一重伤一轻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逃逸,一路逃至泸州好友家中躲藏;2019年1月2日(案发2日后),被告投案并如实供述驾车肇事主要罪行。
二、争议焦点
本案各方存在争议和分歧的点很多,各方在关于是否属于自首、醉酒程度如何、是否存在毒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多处进行了深入辩论,以下略作简介:
1、自首
目前的网络讨论中,是否构成自首是舆论热议的争点之一,依据此前的《警情通报》,被告人投案之前就已经被警方锁定,通过向家属通报案情等措施,被告人被“劝投”(《警情通报》原文),据此,舆论普遍认为本案不应成立自首。
但其实在庭审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在这一点上却并没有什么争议,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直接认可了自首情节(视频大约18分左右)。
普罗大众纠结于警方向被告人亲友通报案情“劝投”,其实是由于对自首概念和法律规定的不了解。
所谓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并不以真诚悔过为前提,只要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该行为是出于对刑罚的畏惧还是家人的劝导,甚至是为了减刑而投机,具体目的在所不论。
由于“劝投”亦构成自动投案,同时被告人在投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交通肇事),只在细节处存在争议,两者相加,自首情节争议不大。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公诉人亦认可本案存在自首情节,但在庭审中特别指出,虽然存在自首情节,但由于被告人存在逃逸行为、事后自首直接导致驾驶时酒精含量难以检定且无悔罪表现,请求合议庭不予考虑减轻刑事责任。
尽管本案存在自首情节,被告人的量刑也未必会受到影响。
2、醉酒程度
本案中,发生事故前,被告人停留过两处,一是最初唱歌娱乐的魔音KTV,二是之后转场前往的虾霸天夜宵店。当晚的行动顺序是:
魔音KTV——虾霸天夜宵店——天上人间KTV门前(发生事故)
其中虾霸天夜宵店有监控录像。
目前网络上的很多批评,尤其是通过服务员作证“时过境迁记不得了”、被告人自称“没有单据”暗示被告人手眼通天,通过被告人否认饮酒和视频中被告人饮用啤酒的对比暗示其气焰嚣张的批评,其实都是“移花接木+断章取义”。
被告人自始就承认了曾于虾霸天夜宵店饮酒,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和代理人当庭对夜宵店内全部监控录像进行了确认,总计饮酒7杯,饮酒事实并无争议。
双方的争议是,被告人有没有在魔音KTV,也就是前往夜宵店之前饮酒。
如果在前往夜宵店之前就已饮酒,那么被告在事故发生时,就有可能已经饮酒过量,失去了自控能力,即使没有到达醉驾的程度,醉酒的程度也会影响量刑;而如果被告人只在夜宵店饮酒,视频中7杯啤酒的量未必能够使得被告人意识模糊,甚至视各人体质不同,被告人还可能保留了相当的控制能力,辩护人下一步关于事故发生有其他车辆责任的辩护,才可能成立(此处醉驾构成问题感谢D法官指正)。
双方庭审中结合该处进行了相当多的攻防,公诉人和代理人也都指出了被告的前后供述、不同证人的供述存在矛盾冲突(证人间的证词冲突倒未必是包庇,不能排除一些人看到了被告饮酒,另一些没有注意的可能),此处确实值得关注。
但是一些人把夜宵店饮酒的视频和否认KTV饮酒的供述结合在一起,煽动情绪,这个做法相当不可取。由庭审情况来说在被告人已经承认在夜宵店饮酒的情况下,否认存在单据、改变服务员供述并没有任何利益(不改变对夜宵店饮酒事实的认定),本案自案发至开庭间隔一年有余,时间过久记忆不清才是更合理的解释。
3、毒驾与否
本案的一大争议是是否存在毒驾情形,即被告人在驾车前是否吸食或注射过毒品。
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是尿检和血检、毛发检测结果不一致,且三项检测都没有留下备份样品,程序也都有不合规的地方。
被告人的现场尿检呈阳性,但是之后的毛发检测和血检都未检出吸毒痕迹,从现有材料来判断,即使认为此处存在疑点,疑点利益也应当归属被告。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侦查机关的取样过程确实带有瑕疵,但并不存在一些人所批评的“弄丢检材”的情况。很多人指责办案民警使用邮寄方式弄丢了检材,这并不是事实,而是多段证言拼接误导的结果。
庭审中,代理人确实针对使用邮寄方式递送毛发检材的过程进行了反复询问,但主要意图是说明在寄出时封装前后没有拍照留档,存在一定瑕疵。因为代理人的反复询问,才留下了警员“没有规定不能邮寄”的回复,这是针对邮寄方式合法性的回复,不是对弄丢检材的辩解,全部询问也都没有提到弄丢检材。
取样的毛发检材,由鉴定机构鉴定,得出了未检出吸毒痕迹的结果,但是与血液和尿液取样一样,因为取样不足,没有多余样本,并不存在遗失情况(这里再重复辟谣一遍)。
关于未预留样本的合规性,按照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第八条 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感谢评论区@mouren老师指出):
第四条 提取的毛发样本应当分为A、B两份,每份样本重量不少于50毫克,用铝箔纸包裹,分别装入纸质信封后将信封封装。信封上应当填写样本编号、提取日期和提取人等信息,信封封口处由被提取人员按手印并签字确认。被提取人员拒绝按手印或签字的,提取人应当注明,并对提取的全部过程进行录像。
《毛发样本检测规范》在案发时刚刚颁布,各地仍未充分落实;而按照《规定》,A、B瓶存样的要求仅针对检出结果为阳性的尿液,且保存期仅为六个月。侦查人员的确在存样方面存在瑕疵,但以六个月的保存期来看,庭审时(一年半以后)显然也不可能还有留存,而且阴性的毛发和血液样本未有留存,冲突依旧是存在的(即使毛发留存,血液缺乏留存样本依旧是个问题),这里的瑕疵并不会本质上改变认定结果。
关于本处,我个人比较赞同辩护人的意见,即整个庭审中,代理人始终坚持毛发检测和血检的程序不合规,因此不能作为证据否定被告的吸毒事实,但是最初的现场尿检同样不合规,同样没有留下备份且记录更加粗糙,依据相同的标准,被告吸毒的证据也不充分。
同时结合整个庭审中对检测人员的询问,我们也可以看出,毛发检测和血检的不合规恐怕很难说是上下舞弊,更像是地方司法系统整体的落后和不健全。全部三项检测中,现场尿检记录不全,只有一名警察在场参与;血液检测未留备份,取样分量记载矛盾(提取记录为2ml,检测样品为3ml);毛发检测未留备份,且寄送时没有存证留档,并不是只在证明无吸毒记录的毛发检测和血检上存在瑕疵,而是普遍的千疮百孔。
我同意大家对司法机关取证程序的批评,但考虑到这种不规范广泛地遍布于全部环节中,其中既有支持吸毒结论也有否定吸毒结论的取证,反倒说明了被告人亲属利用权力影响司法的猜想依据不足。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被告人全责,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注意本文的但书条款,“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辩护人以本款主张减轻被告人责任。
辩护人认为,事发时,被告(左侧)对向道路右侧车道上,有一辆出租车正在违停上下客,在该车违停期间,另一车违反《道交法》,越过中线对出租车进行了超车,该车与被告人车辆形成了会车。会车过程中,为了避让违规来车,被告人不得不偏向人行道一方,同时由于来车车灯影响了视线,被告人没有注意到走在路上的三名被害人,发生了悲剧。
辩护人同时指出,发生悲剧时,三名被害人亦没有完全行走在人行道上,因此对事故也有一定责任。
这是一个比较新的观点,代理人没有发表很明确的反驳意见,但是此前作证的警方人员倒是提过涉案道路并非公路,而是城市街道,两侧其实有部分区域是人车共行的。
具体因为庭审无法看清事故视频,我也不清楚涉案道路状况,这一段就不展开了,有兴趣的老师可以自行观看视频。
三、小结
虽然有部分跳看,但是总体上我基本看完了全部庭审视频。
庭审中,以我个人意见说,审判长充分尊重了各方的发言权利,在允许各方表达意见的同时,良好地控制了庭审节奏,叙永县地处内陆,相较直播经验丰富的沿海一线城市法院,在舆情处理、应对上经验较少,因此,在近千万播放量的压力下主持本案就越显难能可贵。
我希望大家都能对本案的审判人员抱有尊重。
具体到案情,各方都各自在法律范围内发表了意见,辩护人关于事故发生时其他车辆责任的意见是此前各方都未讨论到的盲点,但是该意见能否成立依赖于事故时被告的控制能力,以及道路实际情况的认定。
我个人认为成立的空间很小,希望不大。
本案的侦查人员,虽然可能已经尽量勤业履职,在疑似涉毒后排查被告人吸毒史,前往被告人住所周围采集群众意见,比对事故前一月乃至更久行程以确认涉毒情况等,能够看出确实做了很多工作;但同样从极不规范的检测和取样过程,也可以看到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和规范意识的缺失。
我们一方面要理解部分地区基层的落后和难处,不要过于苛责,另一方面也要完善标准建设,尽快迎头赶上。
至于说目前一些网络盛行的阴谋论,我觉得公众监督是好事,但是监督不但是一种参与的权利,更是一种付出的义务。如果连基本情况都不去了解,只凭几个公众号三言两语就被带偏,好像前面提到的把否认KTV饮酒的供述和夜宵店饮酒的视频一嫁接就义愤填膺,大呼黑幕,这种监督是弊大于利的,也是不利于司法公正和正义的实现的。
如果大家真的关心本案,就去完整地看一下庭审,多读几遍公诉人的起诉状,少看两篇煽情文,这才是对本案真正的关心、最好的关注。
以上。
注:因本答案主要内容为视频内容整理而成,其中店名主要为读音直录,具体名称可能与实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