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司机为什么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谁能讲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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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entt

2021-09-10T16:26:04+00:00

我不是学法的,今天才百度了法律条款,说说我的理解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按照这个说法,应该是过失的行为和死亡有因果关系才算的啊。
举个例子比如A开车B坐车,A在路上逮虾户翻车,导致B死亡,构成因果。
这次周的行为就是没按导航走,但是不管走哪条路,都不会导致车女的死亡啊,车女知道跳车危险性的情况下,毅然选择跳车的行为,才是死亡的因果啊
而且看通报说因为司机没有急刹车,但刹车力度多大,和车女跳不跳车没有关系啊,也没法证明急刹车车女就不跳了,或者车速慢了车女跳车就不会死了,也说不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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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pyBoi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你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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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bitdead

老王先问你吃饺子沾酱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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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vas117

大人的事情你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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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OJ4N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治国的四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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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_NIAL

你可以随便翻条文,但你没有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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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sty.

[s:ac:衰]危害公共安全罪也适用啊,他引发的舆论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有句话嘛~ 欲__之罪 何患无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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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bi Dreamweaver <Midgardsormr>

小明因今天左脚先迈入公司而被开除。
因果?什么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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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lof4

实在没有编不出更离谱的罪名了
笑纳吧,母诉科的姐妹们尽力了,集美们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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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bblyFlame

有些人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s:ac:哭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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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hate2467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今天算是见识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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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honiem

他们编的理由是司机没能阻止女乘客跳车呀。。。没能阻止呀,阻止呀,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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鋒鋒

莫须有[s:ac:哭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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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ggie

已经在里面一年了吧,不找个理由判个刑期,还要赔偿,那就真丢脸了。
下次再有这样的案件,法院有可能就直接免罪了。毕竟不用把当事人关里面那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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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gotten_waters

因为他们站在上帝视角认为司机应当预见女乘客跳车的行为,所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但有一个致命的问题,他们站在上帝视角从女性角度出发给出跳车的可能性,却把这个想法嫁接给被定罪的司机,认为司机必须从女性视角预见到跳车的可能,而不是从自身出发。他们站在上帝视角偷换概念,审判别人,甚至自以为公义,这是最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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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LIAN

危害行为的两种形式:作为和不作为。
法院认为司机构成不作为犯罪,司机对其乘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发现乘客有轻生行为时可以履行该义务,却未积极有效地履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不作为犯罪。
我是觉得有点离谱[img]http://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1209/14/-47218_5052bca2a2f43.pn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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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y Donkey

多亏了司机没有阻止她跳车,要是再傻了吧唧阻止她跳车,有点肢体接触,你信不信他就完了,到时候女人告他强奸未遂,以她那种脑回路估计会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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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o

[quote][pid=549077170,28457417,1]Reply[/pid] Post by [uid=61807888]xing969541[/uid] (2021-09-11 00:34):

小明因今天左脚先迈入公司而被开除。
因果?什么因果?[/quote]昨天约前台吃饭就是因![s:a2: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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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ch

冷知识,法律条文从来都是不完善的,从来都是需要修正的,而法律实践与条文从来都是有脱节的。

至于标准?who knows,虽然这才是我们真正关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