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creamboy
2021-09-10T11:22:13+00:00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司机对于乘客的安全是有保障义务的
就货拉拉一案的判决,个人觉得是有问题的,理由如下:
第一,从警方的通报来看,整个事情的发生经过了偏航—死者表示质疑—交涉无果—头探出窗外—身体探出窗外—坠车死亡,这一系列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司机有没有错?肯定是有的,甚至可以说司机换路的行为,也是想尽快的摆脱这个麻烦的客人,送到目的地拉倒,司机是带有情绪在开车,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死者在和司机交涉的过程中司机始终不理不睬。同样从警方的现场还原来看,从死者头探出窗外到坠车死亡之间的时间持续过程是非常短的,而司机在发现这一情况之后,采取了点亮双闪提示后车和对相车道的来车(如果有的话)发生了紧急情况,轻点刹车的动作(不可能急刹,因为急刹车可能对死者已经探出去的头造成伤害,甚至可能意外死亡),这样的措施,我个人感觉是非常恰当的,唯一司机没有想到的是死者真的立即选择跳车,然后死亡了。
第二,从目前网络上给出的法院的判决书来看,认定的是司机没有尽到安全义务,过于自自信的过失,没想到死者真敢跳车,在一开始已经说了,司机有安全义务不假,但是这个义务并应该不是无限度的,简单点说就是不应该是只要有人死,司机就必须承担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对于死亡的结果,死者自己应该承担绝大部分的责任,而司机也应该在偏航之后,乘客提出质疑并交涉的时候给予回答,不应该像本案例中开赌气车,对乘客的疑问不理不睬,加重乘客不安的心态(就事论事,如果一个女子在晚上碰到这样的事情,感到恐慌是正常的,这点没什么好怀疑的。)
第三,就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来说,分为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而在这里应该适用的是过于自信吗?我个人并不这么认为,司机已经预见到乘客的危险行为可能造成其本人死亡,而且也采取的点亮双闪和轻点刹车的防治事态扩大发生人身损伤甚至是死亡的措施了,那么就不应该认为司机的心态属于过分自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只能说采取的合理措施并没有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在此过程中司机的行为可以算是大众认知中的“最优解”。甚至可以说个暴论,从死者的头探出车窗开始,只要发生了伤亡(重伤及以上)那么对于司机来说就是个死局。那么,法不强人所难。
第四,如果非要认为司机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只能说司机的双闪和点刹并不足以避免事件的发生这一点上存在过失,也就是说,采取措施了,但不够的过失。这个说法的确可以成立,但是却有点客观归罪的意思在里面了。
所以我个人认为,司机并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是应该在民事责任上对死者的死亡进行经济赔偿。
当然,这只是我个人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的个人看法,如果有什么相关案情没有公开,并且足以影响本案的定性,那么我寄吧谁啊!
现在争议的焦点其实是在司机是否有过失这个问题上面,其他的都可以暂时不用讨论了,检察院和法院可能认为司机的行为存在瑕疵,造成了死亡的结果。
PS:货拉拉司机的口供和警方进行的事实还原实验是可以相互印证的,而货拉拉司机也认可了此还原过程,所以说用这个证据来进行定案是没有问题的,这点就不用扯了,至于什么不让请自己的律师之类的,草,我怎么知道。。。
PPS:一切利用此案试图挑起两性对立的,都是50W
就货拉拉一案的判决,个人觉得是有问题的,理由如下:
第一,从警方的通报来看,整个事情的发生经过了偏航—死者表示质疑—交涉无果—头探出窗外—身体探出窗外—坠车死亡,这一系列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司机有没有错?肯定是有的,甚至可以说司机换路的行为,也是想尽快的摆脱这个麻烦的客人,送到目的地拉倒,司机是带有情绪在开车,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死者在和司机交涉的过程中司机始终不理不睬。同样从警方的现场还原来看,从死者头探出窗外到坠车死亡之间的时间持续过程是非常短的,而司机在发现这一情况之后,采取了点亮双闪提示后车和对相车道的来车(如果有的话)发生了紧急情况,轻点刹车的动作(不可能急刹,因为急刹车可能对死者已经探出去的头造成伤害,甚至可能意外死亡),这样的措施,我个人感觉是非常恰当的,唯一司机没有想到的是死者真的立即选择跳车,然后死亡了。
第二,从目前网络上给出的法院的判决书来看,认定的是司机没有尽到安全义务,过于自自信的过失,没想到死者真敢跳车,在一开始已经说了,司机有安全义务不假,但是这个义务并应该不是无限度的,简单点说就是不应该是只要有人死,司机就必须承担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对于死亡的结果,死者自己应该承担绝大部分的责任,而司机也应该在偏航之后,乘客提出质疑并交涉的时候给予回答,不应该像本案例中开赌气车,对乘客的疑问不理不睬,加重乘客不安的心态(就事论事,如果一个女子在晚上碰到这样的事情,感到恐慌是正常的,这点没什么好怀疑的。)
第三,就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来说,分为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而在这里应该适用的是过于自信吗?我个人并不这么认为,司机已经预见到乘客的危险行为可能造成其本人死亡,而且也采取的点亮双闪和轻点刹车的防治事态扩大发生人身损伤甚至是死亡的措施了,那么就不应该认为司机的心态属于过分自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只能说采取的合理措施并没有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在此过程中司机的行为可以算是大众认知中的“最优解”。甚至可以说个暴论,从死者的头探出车窗开始,只要发生了伤亡(重伤及以上)那么对于司机来说就是个死局。那么,法不强人所难。
第四,如果非要认为司机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只能说司机的双闪和点刹并不足以避免事件的发生这一点上存在过失,也就是说,采取措施了,但不够的过失。这个说法的确可以成立,但是却有点客观归罪的意思在里面了。
所以我个人认为,司机并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是应该在民事责任上对死者的死亡进行经济赔偿。
当然,这只是我个人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的个人看法,如果有什么相关案情没有公开,并且足以影响本案的定性,那么我寄吧谁啊!
现在争议的焦点其实是在司机是否有过失这个问题上面,其他的都可以暂时不用讨论了,检察院和法院可能认为司机的行为存在瑕疵,造成了死亡的结果。
PS:货拉拉司机的口供和警方进行的事实还原实验是可以相互印证的,而货拉拉司机也认可了此还原过程,所以说用这个证据来进行定案是没有问题的,这点就不用扯了,至于什么不让请自己的律师之类的,草,我怎么知道。。。
PPS:一切利用此案试图挑起两性对立的,都是50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