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ctiiX
2021-01-13T10:59:53+00:00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周立齐与唐某和(已判刑)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新村48号,使用液压剪、钢钎及剪刀盗走被害人黄某3的车牌号为南宁S×××**的台铃牌电动车,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周立齐被被害人黄金陵抓住,唐某和使用随身携带的钢钎威胁被害人,被害人因害怕松手,后二人继续逃至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新村后门时,二人发现被害人黄某3及黄某4、黄江某追上来,二人合谋调头与被害人黄金陵、黄某1、黄某5进行扭打,致被害人黄金陵的右后侧肩胛骨生受伤。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
tmd这是抢劫啊,我还一直以为他只是偷电瓶而已[s:ac:惊]
“2014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周立齐与唐某和(已判刑)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新村48号,使用液压剪、钢钎及剪刀盗走被害人黄某3的车牌号为南宁S×××**的台铃牌电动车,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周立齐被被害人黄金陵抓住,唐某和使用随身携带的钢钎威胁被害人,被害人因害怕松手,后二人继续逃至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新村后门时,二人发现被害人黄某3及黄某4、黄江某追上来,二人合谋调头与被害人黄金陵、黄某1、黄某5进行扭打,致被害人黄金陵的右后侧肩胛骨生受伤。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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