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lxne_ghost
2021-05-05T08:12:36+00:00
美国开放持枪,可以说,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两个的法案判例,直接决定了各州逐步开放枪支。
1986年,全美只有1个州允许随便持枪,16个州是完全不允许,25个州持枪需要执法机关允许,4个州是需要考试的。
2016年,20年的时间,随便持枪的州,扩展到10个,8个州需要执法机关允许,完全禁止持枪的州,没了。
第一个案例判决,是发生在1975,终审宣判1981年的,我称之为,华盛顿警察围观强奸案。
简单来说,两个女的发现楼下两个歹徒入室强奸,她俩报警,警察来了三波,第一波,开车打酱油路过,第二波警察,敲敲门,没人开门,走人。
她俩继续报警,结果接线员,说警察来了啊。
她俩信了,想下楼帮那个被强奸的邻居,结果被歹徒发现了,歹徒又把她俩强奸了。(持续10几个小时的殴打和虐待和LJ)
歹徒没杀人,事后他们三个状告警察。
经过一系列的博弈,哥伦比亚上诉法庭宣判,警察无罪。
警方对于大众的责任是广义的,并不存在警方对某一公民的特殊关系,在这一层面中,警察没有任何具体法律义务的存在。(原文:”[t]he duty to provide public services is owed to the public at large, and, absent a spe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lice and an individual, no specific legal duty exists.”)
从本案以后,全面下方公民自卫权。
第二个案件,更牛逼,是2005年的石城对冈萨雷斯案(Castle Rock v. Gonzales, 545 U.S. 748(2005)。
这个案子更牛逼,男女离婚,三个孩子跟女的。男的有禁制令,就是必须距离女的多远多远。
男的屡次来找女的,抢孩子+家暴。
女的三次报警,警察不管。(原因就是离婚协议里面,男方获得了一个合法探视的权力)
最后女的带孩子往警察局跑,男的追。
追到警察局大门口,把个孩子,全打死。女的没死。
请注意,是在警察局大门口。
事后,女的告警察局,因为警方没有确保禁制令的执行。
一路闹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8比1的比分,判决警方无责任。法院理由如下:根据科罗拉多州法律来看,禁止令执行是没有警方强制性的; 它不会产生类似of Board of Regents of State Colleges v. Roth案例中一个受保护的权利范围。 即使有一个受保护的个人权利禁止令正在执行过程中收到了侵害,从法理来看这种侵害也是对法律本身而不是个人的价值,因而也不能算作生命财产保护的正当程序条款。
翻译过来就是,禁制令,确实是有,但是我们警察的目的,是他违反了禁制令以后去抓他,而不是确保某一个法律的执行。因为男的有探视权,我们警察又不是法官,我们怎么知道,他的探视,是合法探视还是非法探视?警方没有在这个禁止令被破坏途中进行干预的义务,但是有在这个破坏后把对方绳之以法的义务。
这两个法案,把警察的义务规定死了。即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如果认为公民是威胁,其拥有第一时间内根据自身判断剥夺生命的权力,但同时他拥有不对任何公民受到侵害时具体保护的豁免。 警察的职业叫做执法(law enforcement)即保证破坏法律后的追诉责任,但是对具体的侵害则没有任何保护的义务。
这个案例以后,控枪彻底失败,各州基本上都开始让你随便持枪了。
这也是为什么弗洛伊德案中,警察底气那么足,就是和舆论对着干的基础。
这两个按键,如果发生在中国,绝对的惊天动地,比南京法官还南京法官呢。而主导第二个案例宣判的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就是川普任上死的那个,给了川普提名新大法官的机会。
要不怎么说美国有制度优势,制度自信呢,判了这样的案子,照样当大法官。
1986年,全美只有1个州允许随便持枪,16个州是完全不允许,25个州持枪需要执法机关允许,4个州是需要考试的。
2016年,20年的时间,随便持枪的州,扩展到10个,8个州需要执法机关允许,完全禁止持枪的州,没了。
第一个案例判决,是发生在1975,终审宣判1981年的,我称之为,华盛顿警察围观强奸案。
简单来说,两个女的发现楼下两个歹徒入室强奸,她俩报警,警察来了三波,第一波,开车打酱油路过,第二波警察,敲敲门,没人开门,走人。
她俩继续报警,结果接线员,说警察来了啊。
她俩信了,想下楼帮那个被强奸的邻居,结果被歹徒发现了,歹徒又把她俩强奸了。(持续10几个小时的殴打和虐待和LJ)
歹徒没杀人,事后他们三个状告警察。
经过一系列的博弈,哥伦比亚上诉法庭宣判,警察无罪。
警方对于大众的责任是广义的,并不存在警方对某一公民的特殊关系,在这一层面中,警察没有任何具体法律义务的存在。(原文:”[t]he duty to provide public services is owed to the public at large, and, absent a spe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lice and an individual, no specific legal duty exists.”)
从本案以后,全面下方公民自卫权。
第二个案件,更牛逼,是2005年的石城对冈萨雷斯案(Castle Rock v. Gonzales, 545 U.S. 748(2005)。
这个案子更牛逼,男女离婚,三个孩子跟女的。男的有禁制令,就是必须距离女的多远多远。
男的屡次来找女的,抢孩子+家暴。
女的三次报警,警察不管。(原因就是离婚协议里面,男方获得了一个合法探视的权力)
最后女的带孩子往警察局跑,男的追。
追到警察局大门口,把个孩子,全打死。女的没死。
请注意,是在警察局大门口。
事后,女的告警察局,因为警方没有确保禁制令的执行。
一路闹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8比1的比分,判决警方无责任。法院理由如下:根据科罗拉多州法律来看,禁止令执行是没有警方强制性的; 它不会产生类似of Board of Regents of State Colleges v. Roth案例中一个受保护的权利范围。 即使有一个受保护的个人权利禁止令正在执行过程中收到了侵害,从法理来看这种侵害也是对法律本身而不是个人的价值,因而也不能算作生命财产保护的正当程序条款。
翻译过来就是,禁制令,确实是有,但是我们警察的目的,是他违反了禁制令以后去抓他,而不是确保某一个法律的执行。因为男的有探视权,我们警察又不是法官,我们怎么知道,他的探视,是合法探视还是非法探视?警方没有在这个禁止令被破坏途中进行干预的义务,但是有在这个破坏后把对方绳之以法的义务。
这两个法案,把警察的义务规定死了。即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如果认为公民是威胁,其拥有第一时间内根据自身判断剥夺生命的权力,但同时他拥有不对任何公民受到侵害时具体保护的豁免。 警察的职业叫做执法(law enforcement)即保证破坏法律后的追诉责任,但是对具体的侵害则没有任何保护的义务。
这个案例以后,控枪彻底失败,各州基本上都开始让你随便持枪了。
这也是为什么弗洛伊德案中,警察底气那么足,就是和舆论对着干的基础。
这两个按键,如果发生在中国,绝对的惊天动地,比南京法官还南京法官呢。而主导第二个案例宣判的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就是川普任上死的那个,给了川普提名新大法官的机会。
要不怎么说美国有制度优势,制度自信呢,判了这样的案子,照样当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