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pi
2020-12-31T01:40:33+00:00
日前,雄安新区管委会正式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北雄安新区积分落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自2021年起在雄安新区试行居住证和积分落户制度,这标志着雄安新区深化人口管理服务制度改革迈出坚实步伐。
第二章 积分标准
第七条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三项指标累计得分为申请人积分。
第八条 基础指标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五项指标。
(一)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积20分;超过45周岁的,每超1岁,少积1分。
(二)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的,积46分;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积32分;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积24分;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积18分;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积12分;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积6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正高级职称的,积50分;取得副高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的,积24分;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的,积8分;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的,积4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分,不累计。
(四)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雄安新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每满1年的,积3分。
(五)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雄安新区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每满1年的,积1分。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拥有雄安新区合法产权的自有住房、政府保障性住房、办理登记备案并依法纳税的租赁房屋、用人单位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
第九条 加分指标包括荣誉表彰、创新创业、个人纳税三项指标。
(一)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国家级荣誉表彰的,加50分;获得省级荣誉表彰的,加24分;获得雄安新区荣誉表彰的,加18分。以上情况只计单次最高分,不累计。
(二)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现代服务业、绿色生态农业等创新型、示范性产业重点项目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加24分。
申请人在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加50分;获得省部级奖项的,加24分;获得雄安新区奖项的,加18分。以上情况只计单次最高分,不累计。
申请人在雄安新区创业并带动10人以上稳定就业的,加12分。带动就业人数每增加10人,再加3分。总分不超过48分。
(三)个人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雄安新区入库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均5万元以上的,加5分;年均1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根据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金,年均纳税2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根据企业在雄安新区缴纳的税金,按照其出资比例计算个人纳税额,年均纳税2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第三章 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口落户积分
第十二条 雄安新区承接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北京户籍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在雄安新区落户。
第十三条 雄安新区承接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非北京户籍人员,符合雄安新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才认定标准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在雄安新区落户。
第十四条 雄安新区承接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非北京户籍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指标除本办法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包括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连续居住指标。申请人在京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每满1年积3分,连续居住每满1年积1分。
[url]http://www.xiongan.gov.cn/2021-01/01/c_1210960303.htm[/url]
第二章 积分标准
第七条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三项指标累计得分为申请人积分。
第八条 基础指标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五项指标。
(一)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积20分;超过45周岁的,每超1岁,少积1分。
(二)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的,积46分;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积32分;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积24分;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积18分;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积12分;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积6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正高级职称的,积50分;取得副高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的,积24分;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的,积8分;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的,积4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分,不累计。
(四)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雄安新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每满1年的,积3分。
(五)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雄安新区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每满1年的,积1分。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拥有雄安新区合法产权的自有住房、政府保障性住房、办理登记备案并依法纳税的租赁房屋、用人单位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
第九条 加分指标包括荣誉表彰、创新创业、个人纳税三项指标。
(一)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国家级荣誉表彰的,加50分;获得省级荣誉表彰的,加24分;获得雄安新区荣誉表彰的,加18分。以上情况只计单次最高分,不累计。
(二)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现代服务业、绿色生态农业等创新型、示范性产业重点项目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加24分。
申请人在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加50分;获得省部级奖项的,加24分;获得雄安新区奖项的,加18分。以上情况只计单次最高分,不累计。
申请人在雄安新区创业并带动10人以上稳定就业的,加12分。带动就业人数每增加10人,再加3分。总分不超过48分。
(三)个人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雄安新区入库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均5万元以上的,加5分;年均1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根据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金,年均纳税2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根据企业在雄安新区缴纳的税金,按照其出资比例计算个人纳税额,年均纳税2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第三章 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口落户积分
第十二条 雄安新区承接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北京户籍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在雄安新区落户。
第十三条 雄安新区承接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非北京户籍人员,符合雄安新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才认定标准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在雄安新区落户。
第十四条 雄安新区承接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非北京户籍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指标除本办法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包括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连续居住指标。申请人在京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每满1年积3分,连续居住每满1年积1分。
[url]http://www.xiongan.gov.cn/2021-01/01/c_1210960303.htm[/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