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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T12:16:00+00:00
作者:dadadidi
链接:[url]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37656506/answer/1749125939[/url]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先说结论:强制执行有作用,但是十分有限。
一、对于有财产可以执行的债务人对于本身有财产(存款、股份、不动产等等)的被执行人,执行程序当然是十分有效的,只要执行肯定能拿回来钱,顺便还能收一笔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迟延履行金。其实只要债务人有钱,是否申请执行真的不是关键。
二、对于老赖们对于存心想做老赖,破罐子破摔的债务人,是收不回来钱的,因为现在的执行程序存在很多的缺陷:
1、债务人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名下无财产无法执行老赖们可能通过其他亲戚、朋友代持财产等,名下直接没有任何财产,所有开支全部通过代持人承担,自然无法执行到位。
2、限制高消费措施作用有限现在只要没有执行到位,法院一般只会对于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然后直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说是等有了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这个限制高消费程序,让老赖们不能坐飞机、高铁、动车一等座,轮船,那老赖们不知道坐动车二等座?坐汽车?身份证被限制消费了,那他不知道用护照?(现在仍然有很多执行程序只根据身份证号进行限制,导致老赖们可以使用护照进行相关消费,但是这个漏洞正在堵上的过程中)终结本次执行之后,不要期望执行法官还会主动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相信我,只要没有人主动联系法官告知发现了被执行人新的财产,否则执行法官根本不会再看这个案子一眼的。而执行法官不处理的话,肯定不会对被执行人新增财产进行查控。而且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是两个东西,一般执行程序中法院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是非常非常少见的,而且这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竟然是有最长期限限制的,一般情况下只有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3、执行措施并不会自动生效执行中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不是实时的,查封冻结也不是实时的。也就是说,并不是被执行人办理一张银行卡后,马上系统就会给他冻结,而是只有在法院系统每次主动查询时,才会进行查控。如果被执行人不嫌麻烦,每次交易办一张新卡然后直接取现,对于我们债权人来说,根本无法察觉。
4、财产信息在各地、各部门之间没有打通虽然现在做到了银行卡系统是全部接入的,对于不动产、股票等信息,大多数地方都只有本地可以查询到,并没有联网,也没有给法院开放权限。比如债权人是成都人,债务人是重庆人,但是债务人在内蒙某个小城市有数套房产。这种情况下,除非有熟悉债务人的人提供线索,否者法院、债权人根本不会知道内蒙房产的事情。
5、对微信、支付宝余额的冻结方式十分奇葩现在虽然微信、支付宝用的多,法院也能对微信余额、支付宝余额进行冻结,但是首先微信余额、零钱通、支付宝余额、余额宝分别是不同公司的产品,不熟悉的法官一般只会对微信余额、支付宝余额进行冻结,不会管零钱通、余额宝中的资金。腾讯、支付宝公司也不会主动向法院提供线索或者提供协助。而且更奇葩的是,对微信余额和支付宝余额的冻结方式是”现额冻结“。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在法院主动查询微信、支付宝余额时,余额里当时有多少钱,就冻结多少钱,冻结金额之外后面新转入的钱,债务人还是可以自由支配,你说这和没有冻结有什么区别?
虽然说现在的“执行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但是对于老赖们来说,执行程序也不是一无是处:1、从时效上来说,虽然诉讼时效、执行时效都是有一个期限,但是申请执行后,即使过了五十年、一百年,只要钱没收回来,债务人都是有付款义务的。也就是说,虽然说钱没收回来,但是金额在不断地增加,就当是存款了。
2、上面提到了有时候老赖们会钻执行程序的“漏洞”、“空子”,但是我们也不是对这个行为毫无办法,首先制度肯定是在不断完善的,比如之前被限制高消费后可以用护照,现在就不行。而且只要我们能够发现老赖们有财产不还钱的线索,是可以走刑事程序的,也就是通常说的拒执罪。再硬的老赖,一般在看守所那里都会把钱吐出来了,比我我之前处理案件的当事人,之前各种嘴硬、转移财产,结果进了看守所之后,马上提供各种财产担保求着债权人谅解,一千多万一个月就还清了,之前拖了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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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强制执行有作用,但是十分有限。
一、对于有财产可以执行的债务人对于本身有财产(存款、股份、不动产等等)的被执行人,执行程序当然是十分有效的,只要执行肯定能拿回来钱,顺便还能收一笔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迟延履行金。其实只要债务人有钱,是否申请执行真的不是关键。
二、对于老赖们对于存心想做老赖,破罐子破摔的债务人,是收不回来钱的,因为现在的执行程序存在很多的缺陷:
1、债务人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名下无财产无法执行老赖们可能通过其他亲戚、朋友代持财产等,名下直接没有任何财产,所有开支全部通过代持人承担,自然无法执行到位。
2、限制高消费措施作用有限现在只要没有执行到位,法院一般只会对于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然后直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说是等有了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这个限制高消费程序,让老赖们不能坐飞机、高铁、动车一等座,轮船,那老赖们不知道坐动车二等座?坐汽车?身份证被限制消费了,那他不知道用护照?(现在仍然有很多执行程序只根据身份证号进行限制,导致老赖们可以使用护照进行相关消费,但是这个漏洞正在堵上的过程中)终结本次执行之后,不要期望执行法官还会主动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相信我,只要没有人主动联系法官告知发现了被执行人新的财产,否则执行法官根本不会再看这个案子一眼的。而执行法官不处理的话,肯定不会对被执行人新增财产进行查控。而且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是两个东西,一般执行程序中法院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是非常非常少见的,而且这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竟然是有最长期限限制的,一般情况下只有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3、执行措施并不会自动生效执行中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不是实时的,查封冻结也不是实时的。也就是说,并不是被执行人办理一张银行卡后,马上系统就会给他冻结,而是只有在法院系统每次主动查询时,才会进行查控。如果被执行人不嫌麻烦,每次交易办一张新卡然后直接取现,对于我们债权人来说,根本无法察觉。
4、财产信息在各地、各部门之间没有打通虽然现在做到了银行卡系统是全部接入的,对于不动产、股票等信息,大多数地方都只有本地可以查询到,并没有联网,也没有给法院开放权限。比如债权人是成都人,债务人是重庆人,但是债务人在内蒙某个小城市有数套房产。这种情况下,除非有熟悉债务人的人提供线索,否者法院、债权人根本不会知道内蒙房产的事情。
5、对微信、支付宝余额的冻结方式十分奇葩现在虽然微信、支付宝用的多,法院也能对微信余额、支付宝余额进行冻结,但是首先微信余额、零钱通、支付宝余额、余额宝分别是不同公司的产品,不熟悉的法官一般只会对微信余额、支付宝余额进行冻结,不会管零钱通、余额宝中的资金。腾讯、支付宝公司也不会主动向法院提供线索或者提供协助。而且更奇葩的是,对微信余额和支付宝余额的冻结方式是”现额冻结“。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在法院主动查询微信、支付宝余额时,余额里当时有多少钱,就冻结多少钱,冻结金额之外后面新转入的钱,债务人还是可以自由支配,你说这和没有冻结有什么区别?
虽然说现在的“执行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但是对于老赖们来说,执行程序也不是一无是处:1、从时效上来说,虽然诉讼时效、执行时效都是有一个期限,但是申请执行后,即使过了五十年、一百年,只要钱没收回来,债务人都是有付款义务的。也就是说,虽然说钱没收回来,但是金额在不断地增加,就当是存款了。
2、上面提到了有时候老赖们会钻执行程序的“漏洞”、“空子”,但是我们也不是对这个行为毫无办法,首先制度肯定是在不断完善的,比如之前被限制高消费后可以用护照,现在就不行。而且只要我们能够发现老赖们有财产不还钱的线索,是可以走刑事程序的,也就是通常说的拒执罪。再硬的老赖,一般在看守所那里都会把钱吐出来了,比我我之前处理案件的当事人,之前各种嘴硬、转移财产,结果进了看守所之后,马上提供各种财产担保求着债权人谅解,一千多万一个月就还清了,之前拖了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