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Sage
2020-03-30T05:54:59+00:00
原文比较长,列举了6套来源,地址:[url]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490691324543133#_0[/url]
下面是说的别墅那一套
尊敬的国家监委: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所赋予的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向贵委以网络方式公开举报原湖北省作协主席、湖北省管干部汪芳(笔名方方)6套房产来源不明,同时请求武汉监委依法回避,原因如下:2010年,原武汉纪委书记车延高获鲁迅文学奖,引发舆论广泛质疑,彼时的湖北作协主席汪芳对于外界的批评初时一言不发、而后言辞闪烁,此中关节不详,理应依法回避。
现将汪芳(笔名方方)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名“方方”(ID:zjfangfang)中公开提到的房产信息及通过openlaw网站检索到的司法文书中与汪芳房产相关的信息梳理如下:
第一套:江夏区藏龙岛水天居别墅
别墅发现过程详见《方方小产权别墅转正获利千万:当年的干部已落马,瓜有点大!》一文。
另依据《刘丹丽与武汉藏龙集团有限公司(原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江夏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鄂0115民初7194号)(简称“刘丹丽裁决文书”)和《楚天都市报》记者程平于2013年1月18日撰写的新闻报道《唐小禾:平生只卖过两幅画》,补充汪芳水天居别墅相关信息如下:
1. 汪芳水天居别墅的最初用途是名人艺术工作室
“刘丹丽裁决文书”中提到:“2003年,为加快武汉市文化事业的发展,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藏龙岛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武汉市政府及武汉市江夏区政府的要求,决定引进方方、唐小禾及原告刘丹丽等五位著名艺术家在武汉市江夏藏龙岛创建名人艺术工作室。”
所以汪芳水天居别墅最初的用途乃是名人艺术工作室,而非现在的——被国家国土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的——私人独栋别墅。
2. 国土资源部2003年45号文明令禁止:停止别墅类用地的土地供应。
“刘丹丽裁决文书”中提到:“2005年11月9日,武汉市江夏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制发编号(2004)508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载“用地单位: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藏龙岛科技园水天居小区,用地位置:藏龙岛科技园区,面积:109亩,准予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2006年9月17日,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制发编号夏国用(2006)第3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使用权人: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地类(用途):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21952平方米”。”
即是说:刘丹丽与汪芳等人在该地块建造别墅的用地批复在2006年,且当时的使用权人并非汪芳本人,而是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而早在2003年2月18日,国土资源部紧急下发的《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第四条明确指出:“停止别墅类用地的土地供应。”
那么问题来了:汪芳是如何在不违反国土资源部2003年45号文的基础上,以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获得别墅用地审批的呢?而后,又是如何将产权转移到自己名下的呢?
3. 汪芳水天居别墅的建造时间
根据楚天都市报2013年1月18日《唐小禾:平生只卖过两幅画》一文的报道:
“记者:您什么时候入住这栋别墅的?
唐:快5年了。过去就住美院。我们以前在美院有工作室,后来被收回了。为了有个合适的工作室,只好自建房子。2005年,我们为台湾济慈会做了两幅巨型壁画,两年的辛苦,换来了这栋别墅。”
该报道时间是2013年1月18日,所以汪芳的邻居唐小禾入住别墅的时间应在2008年年初,所以开始建造的时间在2008年之前应属无疑了。
又据“刘丹丽裁决文书”:“还查明,2008年至2011年期间,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就方方、唐小禾等艺术家自建房办证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后方方、唐小禾等人的自建房均顺利办理产权证,但涉案不动产由于建成时间较晚,未能办证。”
此处可合理推测:汪芳与唐小禾等人一样都属于“先建房、后补证”,其办理产权证的时间从2008-2011年间不等,考虑到别墅自身的建造和装修周期,汪芳水天居别墅的建造时间应与唐小禾基本同时:在2008年之前!
4. 刘丹丽裁决文书的存疑点
“刘丹丽裁决文书”中一大疑问是:被告方基本未提供任何反驳的证据:
“被告武汉藏龙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基于2003年原告刘丹丽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藏龙岛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项目协议书》,原告刘丹丽在武汉市江夏藏龙岛科技园区建房,但是相关建设手续均以我公司的名义办理,我公司未支付建设费用。2.涉案房屋的权属问题请法院依法判决。”
这不符合我们对于“原被告双方矛盾不可调和之后才求助司法”的一般认识,既然双方均无疑意,为何不直接办取产权证,而一定要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来确认产权?所以,我对汪芳别墅产权的质疑,此处亦可作证!
在“刘丹丽裁决文书”中还提到:“2013年,原告刘丹丽以被告武汉藏龙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发改委申报立项“水天居三期集中商业楼”项目,后以被告武汉藏龙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评等建设所需手续。”
此处可合理推测:汪芳应与刘丹丽一样是通过武汉藏龙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评等建设所需手续,此处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这样的方式是否规避相关的土地规划、使用政策如国土资源部2003年45号文中禁止的“停止别墅类用地的土地供应”等?
根据网络公开信息我只能推测到此,其他的工作,还请国家监委深入调查。
下面是说的别墅那一套
尊敬的国家监委: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所赋予的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向贵委以网络方式公开举报原湖北省作协主席、湖北省管干部汪芳(笔名方方)6套房产来源不明,同时请求武汉监委依法回避,原因如下:2010年,原武汉纪委书记车延高获鲁迅文学奖,引发舆论广泛质疑,彼时的湖北作协主席汪芳对于外界的批评初时一言不发、而后言辞闪烁,此中关节不详,理应依法回避。
现将汪芳(笔名方方)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名“方方”(ID:zjfangfang)中公开提到的房产信息及通过openlaw网站检索到的司法文书中与汪芳房产相关的信息梳理如下:
第一套:江夏区藏龙岛水天居别墅
别墅发现过程详见《方方小产权别墅转正获利千万:当年的干部已落马,瓜有点大!》一文。
另依据《刘丹丽与武汉藏龙集团有限公司(原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江夏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鄂0115民初7194号)(简称“刘丹丽裁决文书”)和《楚天都市报》记者程平于2013年1月18日撰写的新闻报道《唐小禾:平生只卖过两幅画》,补充汪芳水天居别墅相关信息如下:
1. 汪芳水天居别墅的最初用途是名人艺术工作室
“刘丹丽裁决文书”中提到:“2003年,为加快武汉市文化事业的发展,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藏龙岛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武汉市政府及武汉市江夏区政府的要求,决定引进方方、唐小禾及原告刘丹丽等五位著名艺术家在武汉市江夏藏龙岛创建名人艺术工作室。”
所以汪芳水天居别墅最初的用途乃是名人艺术工作室,而非现在的——被国家国土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的——私人独栋别墅。
2. 国土资源部2003年45号文明令禁止:停止别墅类用地的土地供应。
“刘丹丽裁决文书”中提到:“2005年11月9日,武汉市江夏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制发编号(2004)508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载“用地单位: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藏龙岛科技园水天居小区,用地位置:藏龙岛科技园区,面积:109亩,准予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2006年9月17日,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制发编号夏国用(2006)第3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使用权人: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地类(用途):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21952平方米”。”
即是说:刘丹丽与汪芳等人在该地块建造别墅的用地批复在2006年,且当时的使用权人并非汪芳本人,而是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而早在2003年2月18日,国土资源部紧急下发的《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第四条明确指出:“停止别墅类用地的土地供应。”
那么问题来了:汪芳是如何在不违反国土资源部2003年45号文的基础上,以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获得别墅用地审批的呢?而后,又是如何将产权转移到自己名下的呢?
3. 汪芳水天居别墅的建造时间
根据楚天都市报2013年1月18日《唐小禾:平生只卖过两幅画》一文的报道:
“记者:您什么时候入住这栋别墅的?
唐:快5年了。过去就住美院。我们以前在美院有工作室,后来被收回了。为了有个合适的工作室,只好自建房子。2005年,我们为台湾济慈会做了两幅巨型壁画,两年的辛苦,换来了这栋别墅。”
该报道时间是2013年1月18日,所以汪芳的邻居唐小禾入住别墅的时间应在2008年年初,所以开始建造的时间在2008年之前应属无疑了。
又据“刘丹丽裁决文书”:“还查明,2008年至2011年期间,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就方方、唐小禾等艺术家自建房办证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后方方、唐小禾等人的自建房均顺利办理产权证,但涉案不动产由于建成时间较晚,未能办证。”
此处可合理推测:汪芳与唐小禾等人一样都属于“先建房、后补证”,其办理产权证的时间从2008-2011年间不等,考虑到别墅自身的建造和装修周期,汪芳水天居别墅的建造时间应与唐小禾基本同时:在2008年之前!
4. 刘丹丽裁决文书的存疑点
“刘丹丽裁决文书”中一大疑问是:被告方基本未提供任何反驳的证据:
“被告武汉藏龙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基于2003年原告刘丹丽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藏龙岛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项目协议书》,原告刘丹丽在武汉市江夏藏龙岛科技园区建房,但是相关建设手续均以我公司的名义办理,我公司未支付建设费用。2.涉案房屋的权属问题请法院依法判决。”
这不符合我们对于“原被告双方矛盾不可调和之后才求助司法”的一般认识,既然双方均无疑意,为何不直接办取产权证,而一定要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来确认产权?所以,我对汪芳别墅产权的质疑,此处亦可作证!
在“刘丹丽裁决文书”中还提到:“2013年,原告刘丹丽以被告武汉藏龙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发改委申报立项“水天居三期集中商业楼”项目,后以被告武汉藏龙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评等建设所需手续。”
此处可合理推测:汪芳应与刘丹丽一样是通过武汉藏龙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评等建设所需手续,此处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这样的方式是否规避相关的土地规划、使用政策如国土资源部2003年45号文中禁止的“停止别墅类用地的土地供应”等?
根据网络公开信息我只能推测到此,其他的工作,还请国家监委深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