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ᏒΔ𝓥𝔼𝔼ℕ
2022-04-20T08:20:41+00:00
看到隔壁一个醉驾被判缓的人有感而发,正好自己现在也在做这方面的研究,想听听各位现在对前科制度的看法。
首先,个人支持醉驾一律入刑。虽然现在危驾罪是连续高居犯罪率第一的罪名,国内学者去年也探讨过该罪名的设立是否合理,引发不小争议。像是北京这边,醉驾入刑一律起诉,一律判实刑,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发生实质危害性的数据来讲,理论上是罪责刑相不符的,具体论述就不展开了。但是我国正因此极大的减少了酒后开车的可能性发生,刑罚的威慑力让绝大部分的人喝酒后养成叫代驾或者不开车的习惯,因此从效果来看是值得肯定的。
其次,在肯定刑罚威慑力的同时,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与之相匹配?在酒驾从行政责任提升至刑事责任后,虽然最高刑也就在6个月拘役以内,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也会对醉驾做出相对不起诉,法院会判缓等等,但只要法院做出判决,犯罪人就会背上前科。根据刑法第100条犯罪人在入伍就业需要履行前科报告,这个报告的义务是终身性的。社会观念中只要是犯罪的人,极大可能会再次实施犯罪,或是这个人有污点,在选择没前科的人和有前科的人之间,各位雇主、老板一定是偏向于后者,而不论其是否更具有其他价值。
我想说的是,这种终身性的前科报告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性?站在一个看过很多犯罪行为的立场上,不论是危驾罪也好,还是重罪故意杀人也好,有时候个人经历、现实所处的场景可能会让你感觉那种条件下,其实施这种行为也是迫于无奈,没有办法的,或者说一时疏忽,过于自信,各种原因掺杂在一起的。比如说我喝了酒,家人突发疾病需要送医院,来不及叫他人,恰巧距离比较近,自我感觉不影响驾驶,结果没出事故被交警拦住,或者是简单的喝了酒,小区里的人叫挪一下车,这种觉得没太大的事,最终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价值评价都是主观的,但刑事评价是客观的,这类行为构成犯罪是毫无争议的。
我们都知道,刑罚是残酷的,刑事责任的承担会考虑你的主观恶性,区分你的故意过失,但是你的犯罪记录上不会显示具体原因。因此在前科制度上,你的一点点不谨小慎微会打上终身的犯罪烙印,会对你的前途,你的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子女入学、求职会因此遭受极大阻碍。犯罪人由此,可能会更加厌恶社会,采取更加极端的行为。
这种前科制度是否可以稍作修改,我认为,比如说对于轻罪案件,适用附条件的封存和消灭,在犯罪人主观悔罪,退赃退赔,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下,规定一定考验期,或是要求履行一定的义务,在没有出现其他的情况下,对其犯罪前科封存,消除非刑事领域内的规范评价。如若再犯,加重处罚。这样可能会给犯罪人重新改造的一次机会,维护整体的社会和谐。
当然,这一切都是假设,也可能是未来的发展路径。封存和消灭的前提一定是附条件的,刑罚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惩戒,而是为了保护。从社会基础的角度,民意一定是导向性的,所以这样的设想一定是基于民众的呼声。犯罪人一定是少数的,所以需要换个角度,站在不同的立场,如果这样的论述是可以引发探讨,甚至是共鸣,我想一定是有意义的。
ps.拒绝人身攻击,只是为了想听听各位的想法,无意引起争端。
首先,个人支持醉驾一律入刑。虽然现在危驾罪是连续高居犯罪率第一的罪名,国内学者去年也探讨过该罪名的设立是否合理,引发不小争议。像是北京这边,醉驾入刑一律起诉,一律判实刑,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发生实质危害性的数据来讲,理论上是罪责刑相不符的,具体论述就不展开了。但是我国正因此极大的减少了酒后开车的可能性发生,刑罚的威慑力让绝大部分的人喝酒后养成叫代驾或者不开车的习惯,因此从效果来看是值得肯定的。
其次,在肯定刑罚威慑力的同时,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与之相匹配?在酒驾从行政责任提升至刑事责任后,虽然最高刑也就在6个月拘役以内,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也会对醉驾做出相对不起诉,法院会判缓等等,但只要法院做出判决,犯罪人就会背上前科。根据刑法第100条犯罪人在入伍就业需要履行前科报告,这个报告的义务是终身性的。社会观念中只要是犯罪的人,极大可能会再次实施犯罪,或是这个人有污点,在选择没前科的人和有前科的人之间,各位雇主、老板一定是偏向于后者,而不论其是否更具有其他价值。
我想说的是,这种终身性的前科报告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性?站在一个看过很多犯罪行为的立场上,不论是危驾罪也好,还是重罪故意杀人也好,有时候个人经历、现实所处的场景可能会让你感觉那种条件下,其实施这种行为也是迫于无奈,没有办法的,或者说一时疏忽,过于自信,各种原因掺杂在一起的。比如说我喝了酒,家人突发疾病需要送医院,来不及叫他人,恰巧距离比较近,自我感觉不影响驾驶,结果没出事故被交警拦住,或者是简单的喝了酒,小区里的人叫挪一下车,这种觉得没太大的事,最终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价值评价都是主观的,但刑事评价是客观的,这类行为构成犯罪是毫无争议的。
我们都知道,刑罚是残酷的,刑事责任的承担会考虑你的主观恶性,区分你的故意过失,但是你的犯罪记录上不会显示具体原因。因此在前科制度上,你的一点点不谨小慎微会打上终身的犯罪烙印,会对你的前途,你的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子女入学、求职会因此遭受极大阻碍。犯罪人由此,可能会更加厌恶社会,采取更加极端的行为。
这种前科制度是否可以稍作修改,我认为,比如说对于轻罪案件,适用附条件的封存和消灭,在犯罪人主观悔罪,退赃退赔,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下,规定一定考验期,或是要求履行一定的义务,在没有出现其他的情况下,对其犯罪前科封存,消除非刑事领域内的规范评价。如若再犯,加重处罚。这样可能会给犯罪人重新改造的一次机会,维护整体的社会和谐。
当然,这一切都是假设,也可能是未来的发展路径。封存和消灭的前提一定是附条件的,刑罚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惩戒,而是为了保护。从社会基础的角度,民意一定是导向性的,所以这样的设想一定是基于民众的呼声。犯罪人一定是少数的,所以需要换个角度,站在不同的立场,如果这样的论述是可以引发探讨,甚至是共鸣,我想一定是有意义的。
ps.拒绝人身攻击,只是为了想听听各位的想法,无意引起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