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宇案的真相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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もち

2020-11-10T02:18:24+00:00

彭宇案的污点在哪里?
“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百度百科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一审判决书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一审判决书

“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百度百科

彭宇案的污点:
一,在于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用不可信的经验论进行有罪推断。
二,一审在媒体大力宣传后,二审前的和解却不能再媒体上披露。
三,中国式的判例法
“中国没有判例法制度,也就不能将前案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来用,唯一的判决依据必然是成文法。但是不能当作依据,可以当作判决理由啊。
前案的判决书提供的是一个完整而详细的论证过程,是法官针对案件的具体案情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内涵的解释——此属于法教义学的内容,是任何一位法律人的基础技能。
所以,前案虽然不具有法律的属性,但是其实际上已经起到了“解释”法律的作用,这种解释法律的程度,应该达到足以让所有阅读到判决书的人(自然包括后案的审理法官在内),都可以顺畅而无疑的理解前案判决的考量因素及最终的判决理由。当然这属于法律水平的问题。”——某乎政法大学硕士在读

彭宇案的影响:
1.在没有媒体宣传和解结果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书的“常理推断”将中国传统的助人为乐精神从法理上打落,并且其作为参考案例在后续的中国各法院判决时起到了相当大的参考标准作用(后续的几个相似案例的判决与彭宇案的结果及其相似)。

2.在法律的角度支持了老人碰瓷的业务

3.政法部门,宣传部门以及教育部门都未对彭宇案的恶劣影响作出有效的挽救手段,16年近一代人的时间里,中国老百姓依旧记得此案一审判决书的可笑推断。

所以,彭宇案的真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影响确实存在,就像你用微波炉热榴莲和烤红薯发生爆炸之后,你如何向其他人解释你不是在热屎吃一样。

如果国家不从根源上否决一审判决书的推断判决,并且在新闻联播和其他媒体上大力宣传,并有效的出台保护见义勇为或助人为乐的人的权益,否则彭宇案的影响还会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存在,影响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

所以,无论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它都是中国近代法律史上的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