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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T06:47:59+00:00
在山西大同强奸案中,二审的证据链逻辑严密,足以判决被告人席某某有罪,具体分析如下:
• 被告人自认证据:电话录音中席某某对被害人母亲关于其强暴被害人的质问予以承认;行车记录仪音频资料中,席某某也表示敢做敢当,这些自认内容是有力的证据。
• 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细节,被害人陈述了被强奸的详细经过,二者相互印证,且被害人母亲的证言证实了被害人哭诉被强暴的事实,进一步增强了证据的可信度。
• 证明被害人反抗的证据:110接处警电话录音中被害人泣不成声,表明其遭受侵害后的痛苦状态;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显示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卧室窗帘被拉下、客厅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电梯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这些证据都充分证明了被害人有反抗行为,进而说明性行为是违背其意志的。
• 证明性行为发生的证据: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有席某某的精斑和他与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这直接证明了双方发生了性行为。
综合以上各类证据,它们相互印证、相互补充,从不同角度证明了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形成了完整、严密的证据链,符合《刑事诉讼法》中“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足以认定席某某构成强奸罪,因此二审判决其有罪是合理合法的。
• 被告人自认证据:电话录音中席某某对被害人母亲关于其强暴被害人的质问予以承认;行车记录仪音频资料中,席某某也表示敢做敢当,这些自认内容是有力的证据。
• 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细节,被害人陈述了被强奸的详细经过,二者相互印证,且被害人母亲的证言证实了被害人哭诉被强暴的事实,进一步增强了证据的可信度。
• 证明被害人反抗的证据:110接处警电话录音中被害人泣不成声,表明其遭受侵害后的痛苦状态;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显示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卧室窗帘被拉下、客厅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电梯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这些证据都充分证明了被害人有反抗行为,进而说明性行为是违背其意志的。
• 证明性行为发生的证据: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有席某某的精斑和他与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这直接证明了双方发生了性行为。
综合以上各类证据,它们相互印证、相互补充,从不同角度证明了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形成了完整、严密的证据链,符合《刑事诉讼法》中“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足以认定席某某构成强奸罪,因此二审判决其有罪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