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 50 至1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 100 至2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 100 至200 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至1000 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 100 至200 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 200 至400 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 200 至400 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 1000 至2000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 200 至500 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 10 至20 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 5000至1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 250 至500 张 (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 500 至1000 张 (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 500 至 1000 副(册) 以上,淫秽照片、画片2500 至5000 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 500 至10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 1000 至2000 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 1000 至2000 副 (册) 以上,淫秽照片、画片 5000至1万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 1000 至2000 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 50 至100 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 3 万至5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 (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 (数额)5 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