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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5T11:11:28+00:00
重庆武隆某中学初三学生安某,在校期间屡次违反校规校纪,逃课外出,学校多次对安某旷课、逃学、翻越围墙等行为进行安全教育。
安某与其监护人书写保证书保证不再翻越围墙。然而,过后不到一个月,安某再次翻越围墙外出,出现了意外,2020年1月14日,安某尸体在学校围墙外某供电公司的供电变压器处被发现。
事发后,安某父母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该中学和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安某系碰触某供电公司供电设施遭受电击身亡,死亡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
经过调查与审理后,2021年9月2日法院宣判,结果如下:
安某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心智正常,也接受过一定程度的教育,对电的特征应当有一定的了解,应当认识到碰触供电设施的危险性,其自身碰触供电设施遭受电击身亡,酌定由安某对其自身损害承担70%的责任。
电力公司作为供电设施的管理人,其已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设置了供电设施并尽到了警示义务,酌定对于安某死亡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安某所在中学已经对其旷课、逃学、翻墙等行为进行了教育,学校的围墙设置也符合相关标准,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安某死亡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url]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09/id/6240877.shtml[/url]
安某与其监护人书写保证书保证不再翻越围墙。然而,过后不到一个月,安某再次翻越围墙外出,出现了意外,2020年1月14日,安某尸体在学校围墙外某供电公司的供电变压器处被发现。
事发后,安某父母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该中学和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安某系碰触某供电公司供电设施遭受电击身亡,死亡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
经过调查与审理后,2021年9月2日法院宣判,结果如下:
安某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心智正常,也接受过一定程度的教育,对电的特征应当有一定的了解,应当认识到碰触供电设施的危险性,其自身碰触供电设施遭受电击身亡,酌定由安某对其自身损害承担70%的责任。
电力公司作为供电设施的管理人,其已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设置了供电设施并尽到了警示义务,酌定对于安某死亡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安某所在中学已经对其旷课、逃学、翻墙等行为进行了教育,学校的围墙设置也符合相关标准,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安某死亡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url]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09/id/6240877.shtml[/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