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4zter
2025-09-20T04:27:03+00:00
原文:[url]https://mp.weixin.qq.com/s/Z2B-aFfe96dLkpVVkb1i4A[/url]
[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509/27/-7da9Q2w-5w3iKyT3cSu0-h4.webp[/img]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根据2021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2级以下驾驶自动化系统要求驾驶员和驾驶自动化系统共同执行全部驾驶任务,并监督驾驶自动化系统的行为和执行适当的响应和操作。
本案中,涉案车辆自动化等级为2级,应当由王某某和系统共同执行车辆驾驶任务,王某某应时刻监管系统行为,及时执行适当的操作,以确保行车安全。
因此,王某某作为驾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醉酒状态下使用智能驾驶辅助系统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月17日,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提起公诉。综合被告人王某某曾于2024年7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的情节,9月19日,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某被判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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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根据2021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2级以下驾驶自动化系统要求驾驶员和驾驶自动化系统共同执行全部驾驶任务,并监督驾驶自动化系统的行为和执行适当的响应和操作。
本案中,涉案车辆自动化等级为2级,应当由王某某和系统共同执行车辆驾驶任务,王某某应时刻监管系统行为,及时执行适当的操作,以确保行车安全。
因此,王某某作为驾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醉酒状态下使用智能驾驶辅助系统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月17日,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提起公诉。综合被告人王某某曾于2024年7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的情节,9月19日,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某被判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