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hiroSora
2021-07-17T09:31:19+00:00
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中国法庭”全媒体直播,见证了成都互联网法庭首案——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诉网络大V名誉侵权案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大V张某某发布的涉案微博未构成对小米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对其要求张某某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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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新浪微博数码博主、网络大V张某某名誉侵权,诉求:被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100万元。
理由是发布言论“**网太会玩了,直接火烧背板,小米电视轻松点着。”发布小米手机虚假内容。
7月22日法院宣判,“被告张某某发布的涉案博文不构成对原告小米公司名誉权的侵权,小米公司要求被告刊登致歉声明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小米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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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新浪微博数码博主、网络大V张某某名誉侵权,诉求:被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100万元。
理由是发布言论“**网太会玩了,直接火烧背板,小米电视轻松点着。”发布小米手机虚假内容。
7月22日法院宣判,“被告张某某发布的涉案博文不构成对原告小米公司名誉权的侵权,小米公司要求被告刊登致歉声明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小米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