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se
2020-04-14T10:02: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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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太长不好贴,节选
一起认罪认罚的交通肇事案件近日引发广泛关注。中铁公司总部纪检干部余金平酒驾撞死人并且逃逸,案发8小时后投案。检方鉴于余金平自愿认罪认罚,给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判处余金平有期徒刑2年。
此后,检方提出抗诉,称一审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余金平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对其宣告缓刑能取得更好社会效果。余金平也上诉请求判改适用缓刑。
一审宣判后,门头沟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认为原判量刑错误。具体包括几方面意见:包括一审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余金平符合适用缓刑条件,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一审法院对于类似案件曾判处缓刑,对本案判处实刑属同案不同判。
门头沟区检察院解释,余金平自愿认罪认罚,同意该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且其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一审法院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予以改判,属于程序违法。
抗诉机关认为,该案并无证据证实余金平在事故发生时即知道自己撞了人,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其是在将车开回车库看到血迹时才意识到自己撞人;
上诉人余金平认为,发生事故时自己没有意识到撞人;余的辩护律师认为,余金平在事发当时没有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将车辆停在地下车库、发现车上有血迹时才意识到可能撞人。
不过,二审法院合议庭经评议认为,首先,从现场道路环境看,本案虽然案发时间为21时28分,但现场道路平坦,路灯照明正常,路面视线良好,肇事车辆前灯正常开启,现场没有影响余金平行车视线的环境、天气等因素。
其次,证据证明被害人遭受撞击时力度非常之大,且被害人与肇事车辆前机器盖、前挡风玻璃的撞击,以及随后的腾空连续翻滚,均发生在余金平视线范围之内。
再次,被害人身高1.75米,在被肇事车辆撞击后身体腾空,并伴随肇事车辆的前行在空中连续向前翻滚,最终落在前方26.2米的人行便道上,这些均处于余金平的视线范围之内。
另外,余金平当庭供称自己视力正常,案发前虽曾饮酒但并未处于醉酒状态,意识清晰,能够有效控制自己身体。现场监控录像也显示,余金平在撞人后并未刹车,且能准确及时校正行车方向,回归行车道继续行驶。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余金平对其于驾车撞人这一事实应是完全明知的。余始终辩称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撞人,只感觉车轧到马路牙子,这与该案客观证据明显不符。
检方作为原告,难道不是往重了定,被告律师往轻了辨?
我感觉简直是明目张胆,按检方理论,还有什么不能缓刑的?
还有无实证就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作为理论是没问题,作为经验丰富的实践者,作出不知道撞人的结论难道不是屁股坐歪了?随便一想,我捅了别人一刀,没监控,那我是不是可以说是过失致人受伤?
法院的推论也不是什么深奥的东西吧。
原文太长不好贴,节选
一起认罪认罚的交通肇事案件近日引发广泛关注。中铁公司总部纪检干部余金平酒驾撞死人并且逃逸,案发8小时后投案。检方鉴于余金平自愿认罪认罚,给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判处余金平有期徒刑2年。
此后,检方提出抗诉,称一审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余金平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对其宣告缓刑能取得更好社会效果。余金平也上诉请求判改适用缓刑。
一审宣判后,门头沟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认为原判量刑错误。具体包括几方面意见:包括一审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余金平符合适用缓刑条件,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一审法院对于类似案件曾判处缓刑,对本案判处实刑属同案不同判。
门头沟区检察院解释,余金平自愿认罪认罚,同意该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且其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一审法院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予以改判,属于程序违法。
抗诉机关认为,该案并无证据证实余金平在事故发生时即知道自己撞了人,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其是在将车开回车库看到血迹时才意识到自己撞人;
上诉人余金平认为,发生事故时自己没有意识到撞人;余的辩护律师认为,余金平在事发当时没有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将车辆停在地下车库、发现车上有血迹时才意识到可能撞人。
不过,二审法院合议庭经评议认为,首先,从现场道路环境看,本案虽然案发时间为21时28分,但现场道路平坦,路灯照明正常,路面视线良好,肇事车辆前灯正常开启,现场没有影响余金平行车视线的环境、天气等因素。
其次,证据证明被害人遭受撞击时力度非常之大,且被害人与肇事车辆前机器盖、前挡风玻璃的撞击,以及随后的腾空连续翻滚,均发生在余金平视线范围之内。
再次,被害人身高1.75米,在被肇事车辆撞击后身体腾空,并伴随肇事车辆的前行在空中连续向前翻滚,最终落在前方26.2米的人行便道上,这些均处于余金平的视线范围之内。
另外,余金平当庭供称自己视力正常,案发前虽曾饮酒但并未处于醉酒状态,意识清晰,能够有效控制自己身体。现场监控录像也显示,余金平在撞人后并未刹车,且能准确及时校正行车方向,回归行车道继续行驶。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余金平对其于驾车撞人这一事实应是完全明知的。余始终辩称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撞人,只感觉车轧到马路牙子,这与该案客观证据明显不符。
检方作为原告,难道不是往重了定,被告律师往轻了辨?
我感觉简直是明目张胆,按检方理论,还有什么不能缓刑的?
还有无实证就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作为理论是没问题,作为经验丰富的实践者,作出不知道撞人的结论难道不是屁股坐歪了?随便一想,我捅了别人一刀,没监控,那我是不是可以说是过失致人受伤?
法院的推论也不是什么深奥的东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