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男子拒诊离院5天后猝死,医院被判赔偿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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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serole

2022-05-16T13:20: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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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患者男性,24岁,因“胸闷、胸痛4小时”于夜间23时许就诊于当地某二级医院急诊。次日凌晨,患者取药回家休息。5天后的凌晨,患者再发胸闷、胸痛,在某酒店大厅突发猝死。



公安局调查结论:符合猝死。患者未尸检,鉴定中心对尸体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猝死。



患者父母认为,医生在CT报告及心电图均有异常的情况下,没有让患者住院治疗,也没有进行进一步诊疗,而是建议其拿药回家休息。患者在医方门诊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诊疗义务,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后诉至法院,要求医方赔偿各项损失57.8万余元。



医方称,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1、患者有心脏供血不足表现,医生向患者交代病情,并两次建议进一步检查和输液及住院治疗,患者均拒绝,要求口服药物治疗。



2、首诊医生开具药物符合患者症状表现,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过错行为,亦不存在侵权行为。



3、患者两次拒绝医疗诊疗建议,不配合诊疗,医生再次告知其尽快住院治疗,患者表示理解内容后自行离院。



4、患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就诊时神清语利、行动自如,应对自己行为负责。而且,引发猝死有多种因素。



5、患方未对患者进行尸体检验,死因不明,缺乏病理学认定基础。



因此,医方的诊疗行为符合常规,无违法行为、无侵权行为、无过错,患者更没有在诊疗中受到损害,从常识判断可知,患者猝死与医方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医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院调取了医方门诊电子病历系统后台数据库。在门诊后台数据库中搜索,仅发现一组相关就诊信息,时间在某日23:09至次日00:17,共调取打印出纸质门诊病历、心电检查图、影像学报告单、处方各一份,共4页。



医方系统机制设置为:在挂号24小时内可有接诊医生凭密码登陆医生账号开检查单,开药形成处方,创建及修改诊断、门诊病历等;24小时后只能查询诊疗数据和打印纸质病历,不能再修改数据。



经对比挂号系统和门诊电子系统数据内容一致,未获取到门诊电子病历操作记录日志之外的其他操作痕迹。



门诊病历显示:患者于4小时前无明显诱因出现胸闷、胸痛,无头晕、头痛、恶心及呼吸困难,持续约5分钟症状自行缓解。既往健康,无慢性病史。



入院查体:BP120/50mmHg,神清语利,精神好,步入诊室,查体合作;颜面无水肿,口唇无紫绀,双肺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罗音,心率96次/分,律齐,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腹软无压痛及反跳痛,双下肢无水肿,四肢活动正常。



急诊胸腹部CT提示:考虑右肺肺大泡,提示腹部肠管扩张积气。



急诊行心电图示:异常心电图,左心室肥大,ST-T改变。建议抽血化验心肌酶、血常规、心梗三项,患者拒绝。建议对症输液及住院治疗,患者仍拒绝,要求开口服药治疗。告知患者尽快住院治疗,患者表示理解,随后自行离院。处方阿司匹林、单硝酸异山梨酯、复方丹参滴丸、二甲硅油片口服。



案件鉴定



鉴定中心根据法院调取的病历,对本案进行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



1、患者因胸痛、胸闷就诊,医方给予心电图和胸部CT检查,确诊心肌供血不足,除外引发胸痛的其他疾病,建议患者行心肌酶谱及心梗三项检查,建议住院治疗。上述诊疗行为符合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科诊疗指南》规定。



2、关于知情告知:医方在患者诊疗的过程中,建议患者行心肌酶谱及心梗三项的检查,建议患者住院治疗,其过程中存在沟通不够,患者拒绝上述诊疗行为时,没有签署知情同意,该诊疗行为存在瑕疵。



3、关于门诊病历的书写: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医方在患者的诊治过程中虽然电脑上有详细书写,但没有给患者建档,未给其诊断证明书,未将病历交给患者保管,使患者及家属未对自身疾病引起足够重视。



4、审阅材料发现,医方病历书写欠规范:在心电图报告单上,没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在门诊病历书写中,虽然有心肌供血不足、肺大泡、肠胀气的诊断,建议进一步检查和住院治疗,均被患方拒绝的记录描述,但对胸闷、胸痛、心肌缺血所涉心脏疾病的复杂性,有关检查项目的必要性及其局限性,疾病发生发展预后结果的突发性、危急严重性风险等内容,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造成患方未能认知和达到重视的程度。该诊疗行为不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存在过错。



根据上述分析,鉴定人认为:医方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患者猝死的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轻微程度责任。供法庭根据客观情况及未行尸检的责任归属综合确定民事过错程度和民事赔偿程度时参考。



医方对于鉴定意见表示不认可,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出庭作证:



1、因胸痛就诊,基于病情,患者确诊为冠心病并开具治疗冠心病的药物,符合相关的就诊常规和医疗规范。



2、我鉴定中心是在对医方的医疗行为和本案损害后果充分考虑后做出全面的判断,是一种学理上的推断,该结论供法庭参考。



3、因没有对患者进行尸检,而尸检是死因判断的金标准,因此我鉴定中心在鉴定意见中提到在因果关系上要考虑该因素。



4、医方对患者的诊疗措施符合指南要求,我鉴定中心也注意到患者拒绝进一步的检查和住院治疗的建议,医方已经判断出危险性所以建议住院治疗,但在患者拒绝时,医方应当充分告知并让患者签署拒绝治疗的知情书,并将医嘱交给患者引起患者重视。



5、患者在猝死当天未遵医嘱卧床休息,而是早起长距离赶路,该行为对心脏有影响。



综上,我们得出医方对患者猝死的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为轻微责任程度。



法院最终认可了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判决医方按照10%承担赔偿,共约14.6万余元,精神损失抚慰金2万元,并承担鉴定费18500元及鉴定人出庭费用2000元。


拿着放大镜找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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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serole

审到现在给过了?[s:ac:喷][s:ac: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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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dork

没签字的下场[s:ac: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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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i

毫不夸张的说,就算是国师来看病,像这种审核也得赔钱,没办法,只要闹就有钱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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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shFK

这是不是有点过分了[s:ac: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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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sgone

所以一定要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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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vy

这种,以后是不是要医院强行扣留才行?
或者有啥办法可以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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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ff-

所以,医院现在要签一堆字,做一堆检查。
都是逼的。
我老爸住院的时候,一天一张病危通知书…治疗方案全部要签字说明已经确认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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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fie

门诊哪有知情同意书的啊[s:ac: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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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油翁

医院承担轻微责任程度10%,也就是说,90%的责任还是在患者自身身上

有点像交通事故行人全责,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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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Nike

总结:使劲闹,闹了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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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xLegendGuy

这就是把规定搞的极尽繁琐,搞的日常工作几乎不可能遵照执行,然后不出事罢了,出了事就能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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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D T00T

看起来以后医院也要和交警一样配个摄像头执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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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easyApollo757

支持法院,一般都要患者签字拒绝进一步检查才放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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もち

法院判决不符合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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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ceDuck

虽然说法院的判决更偏向老百姓,但是这种搞法只会使得医患关系更为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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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zu Nakamura

拒诊也拒签会怎么样?医院还能非法拘禁?[s:ac:茶]